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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行政法规及规章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和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必须切实做到依法办事。种子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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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垦科技》2013,(6):76-77
第五章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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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1.1 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写明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种子管理工作者的权力、义务和职责,标志着全省种子管理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方面更加规范,更加成熟,更具有操作性.因此,应根据《种子法》、《条例》的要求,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明确职能、强化手段、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和设施、设备,改善执法条件.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熟悉政策、从严执法、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精干高效、既能掌握种子执法程序,义能承担品种试验示范工作,同时还能对种子质量进行检测的复合型种子管理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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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是农民增产增收的有力保障,加强种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子管理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准确定位,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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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国务院指导种子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充分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5年来我国种子事业取得的突出成绩,及时指出了当前种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高度概括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种子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提出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开的具体日期,体现了国家确立种子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心、智慧和魄力,为开创我国种子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和政策支持。[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