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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相似文献   

2.
李定柏 《农村电工》2006,14(5):19-19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相似文献   

3.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4.
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5.
2005年5月1日《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力监管进入了依法实施的新阶段。6月21日,国家电监会柴松岳主席签署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8号令,颁布((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国家电监会列入2005年(《条例》配套规章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对供电企业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等实施监管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7月28日,国家电监会召开了贯彻落实《办法》的电视电话会议。此会议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贯彻(《电力监管条例》为契机,部署了新形势下的供电服务监管工作。国务院纠风办、国资委业绩考核局派员出席了会议。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禹民做了重要讲话,阐明了贯彻实施《办法》的意义,提出了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供电服务和监管工作的要求。电监会供电监管部主任贾英华作关于《办法》的说明。国家电网公司陈进行副总经理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赵建国副总经理分别做了发言。会议由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于新阳同志主持。  相似文献   

6.
根据12398投诉举报热线、供电检查和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资质检查反映的情况,目前,供电企业对客户受电工程直接或间接“三指定”现象(“三指定”是指供电企业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7.
1 首先要分清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归属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的财产谁受益,谁的财产造成侵权(包括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害)谁赔偿。据此,原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因此,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包括供电设施和用户设施,下同)致人伤亡,自然应当赔偿(但能证明供电企业无过错的除外);是用户的电力设施致人伤亡理所应当由用户承担责任并赔偿。好比交警队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8.
电力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电力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电网覆盖面宽,随时随地都有可能由于自然原因、设施原因或人为原因引发触电伤亡事故。然而,一些“受害户”在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的情况下,认为供电单位是“家大业大”,只要发生“触电”事件,都认为是供电单位的错,甚至受金钱利欲的驱使,往往是一纸诉状把供电企业推上了被告席。因此,不少县级供电企业整天被“官司”困扰着,一些本不该承担的事件缠得供电企业焦头烂额。这不仅严重影响生产和经营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形象。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在各种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  相似文献   

9.
《农电管理》2006,(10):F0004-F0004
章丘市供电公司是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国家一流县供电企业,担负着全市工农业生产及908个行政村99.4万居民的供电服务任务。2005年,该公司完成售电量15亿千瓦时,先后被国家电网公司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命名为“2006年度农电系统综合管理标杆单位”,被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评为“先进县供电企业”,连续多年被章丘市评为“行风免评系统”。  相似文献   

10.
《农村电气化》2004,(1):36-38
编者按:近年来,窃电已成为供电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窃电活动不但影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为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安全因素,影响广大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供用电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条例》转载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农电管理》2011,(5):16-16
山东省共有151个县级供电单位。其中,直供县级供电单位53个,趸售县供电企业98个(其中全资子公司31个,代管县公司67个),长期职工5.7万余人,农电工4.7万余人。多年来,山东电力公司大力实施“三新”农电发展战略,强化“三抓一创”,农电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12.
<正>一、因工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缺失目前,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律依据有《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另外《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有一条款涉及了工伤认定,即第33条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之情形,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涉及疾病的条款只有两条,即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工伤,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相似文献   

13.
5月8日,是世界第58个微笑日,江苏省邳州市供电公司宿羊山供电营业所农电工李敏在办公桌上放了只镜子,看着自己在接待客户时是怎样微笑服务的。邳州市供电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命名的“一流供电企业”。该公司开展了以“和谐电力、电力先行”为主题的亲情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14.
王峰 《农电管理》2005,(5):33-33
供电企业要大力改进客户委托的受电工程管理,运用“无过求正”的态度,采取多项措施优化流程、规范流程管理。  相似文献   

15.
为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供电企业服务质量,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加强供电服务监管,2005年6月21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签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8号令,颁布《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16.
2005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发布了28个县供电企业为“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同业对标标杆单位”,山东省即墨市供电公司名列其中。本期特选登即墨市供电公司经理孙立山的文章,让我们来看一看标杆单位负责人的同业对标工作理念。[编者按]  相似文献   

17.
《农村电工》2005,13(9):5-6
为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维护广大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业和谐发展,2005年6月2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柴松岳签署第8号主席令,公布《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配套规章之一,共5章3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公布和施行,是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依法有效开展电力监管,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标志着电力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供电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  相似文献   

19.
檀竹来 《农电管理》2008,(12):44-45
从“三为”(为农民、为农村、为农村经济)到“两改一同价”,供电企业始终如一日的肩负着社会责任,使人民获得了实惠,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不仅如此,通过服务地方经济,供电企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20.
穆长杉 《农村电工》2008,16(2):14-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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