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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难点,有待于相关制度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的问题上,应建立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并对收获材料供应链上的经营者明确审查义务。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上,应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为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利用引入有条件的强制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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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种子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育种权人利益和推动种子市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种子市场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育种权人维权困难等问题越发突出,如何在中国制度体系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关键。通过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美国及日本同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以推动农业大国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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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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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第28条、第90条首次规定了EDV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该制度的建立将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从根源上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里程碑式意义。EDV制度的建立充分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在种业领域的践行,它的建立激活了种业法律保障体系,将种业领域的发展带入法治化道路新进程。《种子法》自出台以来历经四次修订,从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到拟建立EDV制度,20多年来不断完善,引导、率领、促进我国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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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冲突与无效宣告 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科研单位或个人都有相互交换繁殖材料的习惯,一些单位在将他人的繁殖材料拿来以后,又按照自己的科研习惯和传统对繁殖材料进行新的命名,这种情形使不同单位使用不同名称自交系、培育出不同名称的相同品种成为可能;再加上育种人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所做的对照有限,并不能穷尽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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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所特有的一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近年来,国家提出要将海南自贸港建设成为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并且在2021年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创新点就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及扩大育种者的权利范围。由此,从海南自贸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出发,分析拓宽品种权保护范围后出现的相关问题,依据利益平衡论提出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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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美好未来--张宝文副部长在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首先,我代表农业部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领导和科技界、企业界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表彰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激励和鞭策我们继续开拓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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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 6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胜诉的关键--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对于原告来讲,举证应当从权利证据、侵权证据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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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