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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经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2.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第九条。(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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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其配套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也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对规范饲养场建设、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通过笔者多年来对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证,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希望与各位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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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农业部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21日以第7号部长令发布,并于2010年5月1日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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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农业部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21日以第7号部长令发布,并于2010年5月1日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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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本期讲座前,先更正、说明二个问题:
(一)更正上期错误经读者提醒,在上期中出现2处错误,即上期提到“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第2处提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应该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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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法规的立场上对饲养场的认可和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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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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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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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防疫政策主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建场要审核,引进要审批,饲养要免疫,有病要报告,出栏要检疫,病死要处理。(一)建场要审核。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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