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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生猪屠宰场入场口检查发现的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处以1 280元的罚款,并就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违法主体锁定、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处罚措施完善和创新检疫申报方式进行了思考,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入手提出了区分人员关系、锁定违法主体,多方搜集证据、定性违法行为,灵活应用责令改正、完善处罚措施的对策,实现了规范生猪运输管理,强化生猪检疫与生猪屠宰监管的有机衔接,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生猪屠宰监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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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处发现,某村村民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通过对该起案例探讨,对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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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起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并对案件的定性、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涉案动物的补检和处置、处罚金额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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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当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A省B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移交函,该移交函表明当涂县运往A省B县的1车160头生猪,是当涂县某镇官方兽医当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B县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中发现有3头生猪有肢蹄陈旧性裂痕症状,不得进入B县屠宰,致函当涂县动监所劝返该车生猪,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派官方兽医前往接收该车生猪,并进行核查处理。接到移交函后,当日委派2名官方兽医前往B县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办理相关手续,将该车生猪押回原地,进行相关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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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A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A市交警支队通报告知,范×涉嫌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证据等方面进行点评,分析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案件来源认定缺少支撑,运输价格认定证据单薄,涉案物品处置程序缺失,执法文书送达时机不当等问题。本文也对"有证未附与无证可附"主要区别及不同案情中涉案物品处置方式和结果进行梳理,以期为官方兽医严格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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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5年8月初,江苏南通市区一养猪大户的生猪部分发病,在兽医诊疗过程中发现,养猪户在未经当地兽医检疫的情况下,突然将壮猪全部出售,经调查了解,该批生猪被如皋市一生猪贩运户收购,销往南通市区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该兽医当即向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汇报,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派员前往该生猪定点屠宰场调查发现,如皋市生猪贩运户在8月2日、3日、6日分别有一车生猪进点屠宰,所有生猪耳标齐全,检疫证为通州市同一检疫员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鉴此,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认为是通州市动物检疫员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疫,代开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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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某地2010—2017年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重点分析了违法案件数量、类型、罚没及复议诉讼等内容。分析发现,近8年来该地执法办案总量达718件,辖内各县市执法工作开展不均衡,处罚形式以立案处罚为主(546件,占比76%);违法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涉及“不符合防疫条件”“不凭证运输”“未经检疫即运输或销售动物、动物产品”等;罚款金额累计超过130万元,年均罚款17万元;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认为上述情况与《动物防疫法》修订、兽医体制改革、官方兽医执法水平以及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官方兽医综合素质,探索兽医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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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山东省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首例违法加工、经营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皮案,通过分析案件的查处过程与法律依据,以期为加强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严查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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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7期《中国动物检疫》刊登了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春林撰写的《何某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牛、羊)被处罚案》一文,该类案件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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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宰前检疫
1.1生猪产地隶属我区的,畜主报检,然后由我区有资质的官方兽医对其报检生猪进行临床感官检查,(查验二维码,江苏省动物免疫证明书)经检查健康,有官方兽医出具动物B电子证明,运往定点屠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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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阳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3,34(1):32-33
1案件来源
行政相对人:河南南阳市某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杨某行政处罚主体:河南省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4月17日.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南阳市建城区履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阳市某农贸市场杨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鸡、鸭等动物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经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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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企业作为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单位,在保障肉品供给,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2020年9月,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起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按照《动物防疫法》对C食品公司处以了6 450元罚款。本文对此类案件违法行为定性上存在的"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3种观点进行辨析,并从违法主体、货值金额方面的区别进行思考,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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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行政相对人:河南省桐柏县某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李某。行政处罚主体:河南省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5月26日,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桐柏县某农贸市场李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