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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3):14-14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释义(1)本条是关于修理者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产品,销售者承担更换责任的规定。(2)超过4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出具的记录,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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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4):12-13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销售者自身原因,而承担退货责任的规定。 (2)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给予退货的原因是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调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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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5):9-10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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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1,(6):23-24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2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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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3,(1):11-12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台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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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农机产品实施“三包”在期限上有一些规定。农机消费者对此应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