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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在29日签署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的实施必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权利,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制定和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明确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并具体化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流转权利、收益权利和获取补偿权利等,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了法律保障;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核心;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干部知法、懂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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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模糊,可在物权立法中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实现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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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笔者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概况的回顾出发,分析了国家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制度绩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需要侧重土地权利行使和保护角度,需要建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等目标模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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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流转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就其权能设立的法理(孟勤国教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和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应定义为承包人(农户、集体或公司)从事耕作、种植或其它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性质,直截了当地阐明了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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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流转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多种形式和途径,但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方面。该文分析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问题和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提出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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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3):13-13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让农民拥有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现行情况下,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两个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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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法定化,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农民具有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目的是使农民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该法关于在承包期内不能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使人产生歧义。由于对这一规定理解不一,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偏差,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践看,还存在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法律不加以规定,将导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本文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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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上的,即由法律规定的对内、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讲: 1.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独立承担其全部义务。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银行开户权和借款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当然,行使以上权利得依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民法通则》第28条对此作了总的立法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各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加强引导服务的同时,把调整农业结构的决策等各项权利真正还给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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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成 《新农村(黑龙江)》2011,(9):86-86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特性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同时又是国家,它具有双重性。构成国家的要素为领土、人民、主权,构成生产的要素为土地,资本和劳力,据此,土地既是国家要素又是生产要素,二者相比,则构成国家要素高于生产要素,因此,国家在管理土地上,不但和其他土地所有者一样可以行使土地的权利,而且其权利高于一般土地所有人。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这一规定表明土地既是国家的,又是集体的。可见土地所有权与一般物权不同,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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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处分权是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在事实上或依法律来决定怎样处分土地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农民的土地转让权利受法律限制,村委会成为事实上的处分权拥有者,并导致寻租行为泛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失败等后果,因而需要刚性化农民土地权利,以权利约束权力;通过提升服务意识来转变政府职能,以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为基础等途径来保障农民处分权,促进农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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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成 《新农村(黑龙江)》2011,(11)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特性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同时又是国家,它具有双重性.构成国家的要素为领土、人民、主权,构成生产的要素为土地,资本和劳力,据此,土地既是国家要素又是生产要素,二者相比,则构成国家要素高于生产要素,因此,国家在管理土地上,不但和其他土地所有者一样可以行使土地的权利,而且其权利高于一般土地所有人.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这一规定表明土地既是国家的,又是集体的.可见土地所有权与一般物权不同,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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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处分权是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在事实上或依法律来决定怎样处分土地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农民的土地转让权利受法律限制,村委会成为事实上的处分权拥有者,并导致寻租行为泛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失败等后果,因而需要刚性化农民土地权利,以权利约束权力;通过提升服务意识来转变政府职能,以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为基础等途径来保障农民处分权,促进农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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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巍莉 《新农村(黑龙江)》2014,(20):50-51
近年来,随着对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必须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在这些制度性创新研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中的几个制约因素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