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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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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现场勘验和农业行政机关组织鉴定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技术鉴定。前者是司法鉴定,后者是行政鉴定。其依据、目的、程序、用途、效力等方面都不相同。搞清楚司法鉴定和行政鉴定的异同.对于通过不同鉴定途径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农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农村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种子质量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对复杂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不同形式的鉴定。由于农业鉴定的主体、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农业鉴定又有农业行政鉴定、农业技术鉴定和农业司法鉴定之分。  相似文献   

3.
全圣 《种子科技》2003,21(2):80-81
种子是活的生命体,栽培时极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表现。由于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素质参差不齐,稍有不当就会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如何划分责任,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种子案件,值得种子管理工作者注意和认真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为处理种子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种子案件的经验,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处理种子案件时遇到的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1设立专家库,组建专家技术鉴定组种子是特殊商品,种植时技术性非常强,具有季节性…  相似文献   

4.
<正>种子管理机构,既可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包括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又可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授权,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属于行政行为。技术鉴定活动是鉴定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种子执法行为和技术鉴定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两者不可混淆。1种子执法行为和技术鉴定活动相混淆的案例  相似文献   

5.
该条例由澳大利亚种子产业协会(澳洲主要的种子协会)和粮食委员会(澳洲主要的粮食种植者协会)以及各州政府于1992年共同达成,1999年6月正式实施。所有澳大利亚种子产业协会的成员将履行该条例规定的义务,并受此条例约束。到2000年为止,所有各州政府将自行取消各自的种子法规。  相似文献   

6.
管理与经营彻底分离塑造种子管理新形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建国  徐斌 《种子科技》2004,22(5):274-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正式施行后,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打破了传统的种子经营格局,种子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的作物品种迅猛增加,种子市场非常活跃.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给农民带来价廉质优的良种,农民得到实惠;另一方面,各种不规范现象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全县种子市场秩序,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公正管理,切实保护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利益,我县认真落实<种子法>关于种子行政管理必须与经营分开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实现了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的彻底分离,各自分设,使种子行政管理工作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形势,为公平、公正管理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塑造了种子行政管理新形象.  相似文献   

7.
应用SSLP技术鉴定杂交水稻种子纯度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颖  王和勇等 《种子》2001,(3):8-10
种子纯度是种子质量控制中最棘手的问题,其检测方法从传统的形态法、蛋白质法等发展到利用各种分析标记鉴定种子纯度,SSLP技术目前在分子生物学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应用SSLP技术鉴定了5个杂交水稻组合的种子纯度并对SSLP技术在种子纯度鉴定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徐寿尧  刘锦锋 《种子科技》2002,20(4):2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 ,对种子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和规范 ,把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彻底分开 ,将行政管理权收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形成一个公正、科学、开放的种子行政执法体系。1 种子执法特点种子执法是种子管理的显性表现 ,由种子违法案件授理、侦查、鉴定、处罚等一系列环节构成。与其它执法活动相比 ,有其自身的特点。1.1 专业性较强。与其它一般法律不同 ,《种子法》属于专业法 ,是法律与技术的结合 ,实际操作时技术性较强。因此 ,《种子法》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执法主体 ,避免了过去…  相似文献   

9.
种子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向来被人们忽视,对它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理论的滞后必然导致现实的随意和盲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子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又缺乏统一的种子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再加上种子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各种冤假错案不断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在新疆一基层农业技术部门从事了十年的农业司法鉴定工作,有感于种子司法鉴定的混乱,现结合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对当今种子司法鉴定中的几个问题做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广大农民的维权尽一份薄力。  相似文献   

10.
种子质量纠纷中涉及的种子质量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处理种子质量案件难以判定种子质量的,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种子质量实施鉴定。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极易使种子纠纷案件成为错案。作者现列出几种常见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2实施的虚假鉴定现象,希望种子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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