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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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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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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 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资源卫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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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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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促进林业发展,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祛。第二条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营林、森林资源保护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建立林业基金,由自治区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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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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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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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林业》2003,(5):27-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7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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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 ,保持水土 ,涵养水源 ,防风固沙 ,调节气候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林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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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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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旗袍办法(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布赫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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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林业》2002,(2):1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提高管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工程范围内凡从事森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管护,是指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辖范围的林地森林和林木进行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由各工程实施单位局(场)长负总责,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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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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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月22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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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林业》2002,(2):1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的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采伐是指以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或改变林地用途为目的的经营利用活动。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森林、林木的经营利用需要采伐林木的; (二)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 (三)矿藏开采、勘探需采伐林木的; (四)其它行为需采伐林木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林木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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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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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业科技》2012,33(5):130-130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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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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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上、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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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并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快广西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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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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