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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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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饲料》2004,(6):39-39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l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2.
《饲料研究》2004,(11):19-19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3.
《饲料与畜牧》2004,(5):4-4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  相似文献   

4.
行业信息     
《广东饲料》2004,13(5):29-29
2004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函[2004]884号文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进行明确:1.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  相似文献   

5.
《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精神,今后企业办理增值税程序将进一步简化,取消原来向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饲料与畜牧》2004,(1):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  相似文献   

8.
<正>近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意味着饲料免税报批、审核工作正式启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国税发〔2 0 0 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 ,经研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川国税函[2000]002号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发局、稽查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局曾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30号,以下简称030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9年11月开展了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的情况来看,我省饲料免税政策执行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问:我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  相似文献   

12.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将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饲料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免税政策。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协助省级国家税务局工作,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处理好饲料企业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沈阳、抚顺、丹东辖区各饲料生产企业: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我中心决定于2010年上半年开展饲料免税检验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免税的饲料产品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14.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将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饲料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免税政策,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协助省级国家税务局工作,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处理好饲料企业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广东饲料》2002,11(1)
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2月初发粤农饲〔2002〕18号文,就2002年全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121号,粤财法犤2001犦76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审核程序如下:企业填写《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审核表》和《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产品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  相似文献   

16.
《广东饲料》2001,10(2):12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饲 [2001]7号文就今年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和审核办法仍按国税发 [1999]39号文“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② 审核程序。申报企业需要填写《广东省饲料产品审核表》、《企业老产品年审汇总表》和《企业新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 (企业老产品指上年度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企业新产品指没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 ),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和产品标准等的复…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  相似文献   

18.
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知指出: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  相似文献   

19.
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经研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 ,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 ,其中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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