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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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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形成生产力,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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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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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弊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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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品种创新 加强品种保护 振兴中国种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末,种业已经向国际化发展,西方国家一些具有强大优势的种子集团正在打出要垄断国际种子市场的牌,这将导致21世纪全球种子市场的激烈竞争,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甚至强者取代弱者的局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农业大国,需要有自己民族种业的支撑,才会更加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发展,迎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与挑战。在21世纪种业全球化竞争中,中国如果吃了败仗,供种权掌握在国外种子公司的手中,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将受制他人,其后果之严重是不堪设想的。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门大开,限制外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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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作物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育种主体逐渐市场化,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育种单位(者)的权利没有保障,智力投入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该公约第39个成员国,并随之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企业有了保护其产品知识产权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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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我国非主要农作物管理现状,提出了在借鉴国外植物品种管理主要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登记制度,填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以外的品种管理制度空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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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出台与落实,品种选育耆的增多,使得育种进程加快,投入生产的新品种骤增,这既丰富了农业生产品种的多样性,又加快了品种更新换代步伐,为我国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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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种子种苗法》,当时的《种子种苗法》只是对种子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制度。1978年日本修改并实施的《种子种苗法》,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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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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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已正式实施,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来看,2000年以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2000年以后无论作物种类或品种数量都直线上升.由此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已为越来越多的种业界人士所接受和重视.下面从育种者、种子经营企业、用种者三个不同的角度谈谈应如何应对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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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为中国种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像其它任何一部法律一样,《种子法》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方面就未做明确规定,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暂时出现了盲区。无论从非主要农作物在社会及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来看,还是从我国种子经营企业和育种单位及农民素质的现状来看,采取有效措施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加强管理都是必要的。作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种子法实施细则作为对其完善和补充,明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具体管理办法,改观目前市场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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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农作物新品种的数量、质量大幅攀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5年与实施前5年相比,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6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3%,年均增长19.33%,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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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品种区试审定工作取得新进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跨世纪发展目标,“九五”以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结合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品种更换任务,在国家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加强了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以下简称“区试”)和审定工作力度,并在区试的管理体系、试验程序、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胆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1 历史的回顾农作物品种区试是育种和良种繁育以及推广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也是品种审定的依据。通过品种区试,不但可以鉴定和评价良种,而且可以进一步明确良种的区域适应性,加快其在适宜地区繁育推广,扩大良种的覆盖面。我国自20世纪5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