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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6-10
宅基地与房屋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构成了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但是在既有的法律政策下,宅基地不得单独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农民房屋流转又严格受限,以致于进城农民无法通过自己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流转获得进城的资本,严重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因此,直面我国宅基地流转活动的现状,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显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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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民私有住房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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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所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所以该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是在集体的土地上限定物权,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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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所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白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所以该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是在集体的土地上限定物权,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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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物权法》颁布之前社会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产生了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呼声,《物权法》对此作了相对保守但又留有余地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及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不宜放开的原因,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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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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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0,(2):50-50
“小产权房”,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不能取得正式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农村集体成员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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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影响着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一户多宅与一宅多户的矛盾以及农村对宅基地管理不严的现实,致使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1]的原则,在转让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让.村民自治管理,在农村房屋转让时实现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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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与探索——基于宁波市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基于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研,分析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存在问题,剖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农村住房、实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等做法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和非法流转交易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需求,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缺位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据此,提出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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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是深化宅基地改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宅基地资格权是由原宅基地使用权分化而来,并承接居住保障功能,其性质应界定为成员权。剥离身份属性后纯化为典型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农户的集体成员身份没有丧失,依然能凭借资格权享有相关的身份性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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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农村宅基地房屋是我国农民生活最基本的场所。随着经济社高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和供给矛盾进一步加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比较严重,流转范围广、流转数量大和流转形式多样和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既保护农民权益又做好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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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探索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提出通过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宅基地流转的价格体系和收益分配体制等措施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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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 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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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本文主要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特点及流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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