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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是深化宅基地改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宅基地资格权是由原宅基地使用权分化而来,并承接居住保障功能,其性质应界定为成员权。剥离身份属性后纯化为典型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农户的集体成员身份没有丧失,依然能凭借资格权享有相关的身份性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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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中央在借鉴义乌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2020年、2021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在“三权分置”格局下,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宅基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户资格权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设定,还应考虑居住保障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宅基地的继承、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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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现状、困惑及其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探索了各地区宅基地资格权在改革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实践模式,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法律性质和主体认定较模糊、资格权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资格权权能不合理和登记制度缺失等问题.鉴于此,提出了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成员权、根据成员权属性特征认定该权利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确定成员资格标准、创设资格权制度及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宅基地资格权服务平台来完善资格权的登记制度等实现路径,以确保落实宅基地资格权,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三权分置"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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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事件,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制度基础。改革试点区域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范围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拓补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下开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条件还未成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上有所作为。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房地一体原则基础上,科学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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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20,(3):92-98
自承包地"三权分置"分置之后,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我国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基本方向,改革之意旨在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以更有效率地利用农村土地,对于宅基地"三权"的设计路径众说纷纭,总体上分为"重塑说"与"分解说"。相较而言"重塑说"理论难以适应我国法律体系,并无法充分实现政策之意旨。为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使第三社会主体分享农村土地权利,应采用"分解说"中双层用益物权结构将"第三权"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并明确其用益物权属性。同时,应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抵押权能,此外,为满足社会主体通过获得"宅基地经营权"利用宅基地之需要,应拓展宅基地用途,并在此基础上借鉴承包地"三权分置"以及宅基地试点相关经验对"宅基地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问题进行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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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以提高宅基地及住宅的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为目标.在宅基地改革试点推行的过程中,面临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及权能不清、资格权的立法缺失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等法律困境,同时宅基地流转的配套保障措施也存在空白.因此,一方面要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立法,即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资格权立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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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比较分析法,以试点地区为基础,结合学术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主流观点,对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认为,研究大多以户籍因素、户籍因素+权利义务因素、户籍因素+土地保障因素等条件为主要认定手段,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主要以“认定到人,按户实现”的原则执行。结果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充分考虑户籍因素+土地保障因素,农民是否履行权利义务为辅,并且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遵循集体组织自治原则;宅基地资格权应采取“按人认定,按户实现”的形式展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把握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要求,杜绝突破红线,对有效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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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刻理解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落实、农户资格权建构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造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明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思路与现实意义.以"用增量权利的中止,换取存量权利的完善"为指引,统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从落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相关要求、多维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机制和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配套制度方面综合施策,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实现农业农村长效发展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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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色土地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新抓手,对促进农村产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该注意到当前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如宅基地权属性质不明、宅基地改革效果差异大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鉴于此,通过提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优化路径,从而助推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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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将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解绑,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提供法理基础。外嫁女作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村民自治规范和家户观念的影响,使其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继承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优势,提出在构造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同时,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再造、向外嫁女适当倾斜的宅基地规则原则确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特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的明确、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重构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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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入法的过程中,须从“赋权”和“分权”两个维度来进行法治构建。一方面,要继续强化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以维护集体土地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区分和协调集体土地财产权利与集体成员人身权利,以破除集体土地流转的体制障碍。上述两个维度在法理层面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双重属性所决定的,是现阶段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客观需要,而在法律技术层面则需要通过设定制度构筑集体土地物权体系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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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探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其独特的价值。由于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和对宅基地权能的限制,宅基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政策规定和现实风险两个角度检视宅基地所有权落实的现实困境,以宅基地改革试点实践探索为观察对象,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立法上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不明晰、权能被过度限制,管理职能未能有效区分形成的现实风险等困境,提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实现方式等法治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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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之一。行稳致远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对当前各级政府正在推行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计做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和深入研究。当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计有其创新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取向及制度框架应是"两权分立、一户一宅、多元化配置",这既避免了与现代产权理论相冲突、相背离,又避免了"资格权"与现有法律不衔接、不相容,符合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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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为保障我国农民的生存居住权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原有宅基地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中央适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首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宅基地传统功能弱化和存在宅基地"非法"流转这个两个原因。其次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格权"权属性质不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流转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主要是明确"资格权"权属、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以及完善流转机制。当然,由于查找的文献资料有限以及文章篇幅有限,本次研究仍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未对宅基地制度进行历史梳理,对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未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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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课题。浙江省温州市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房财产权改革是由民间自发创制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对农房抵押转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问题、社会稳定问题、风险防控问题等进行改革尝试和机制创新。下一阶段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还权赋能"的基本思路,完善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法律法规,开展农房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从法律上建立权利主体完善的宅基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在经济上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收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