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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案情 1999年12月2日,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到濮阳县红旗路进行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卖肉户马海棠经营的猪肉36.5kg,盖有该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章和河南JC03号肉检验讫印章。因验讫印章数码周围带有方框,怀疑是假章,随即对该肉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全措施,经过鉴定该肉上的肉检验讫印章确实是假章,且无检疫证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经调查,马海棠曾于1999年11月10日出售猪肉35kg,没有检疫证明,但盖有假肉检验讫印章,获收入224元。这次查处时,猪肉还没有出售。这…  相似文献   

2.
《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编者选登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伪造检疫印章案,希望在实际工作中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3.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1案情 2000年4月12日上午,市区动物检疫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劳动市场出售病猪肉。检验员随即前去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高某正在出售病猪肉,疑似染疫猪肉。检验员对高某销售剩余的4.5公斤猪肉和该猪一个肾脏出具了留验手续,并将猪肉带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鉴定。经市监督所鉴定:剩余猪肉重量4.5公斤,为胴体前部;皮肤上可见有8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出血,脂肪组织有黄染;惟一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肾脏外观苍白,有黄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坏死灶,坏死灶凹陷;剖检肾脏,可见肾盂出血、瘀血,肾门处较严重…  相似文献   

5.
在兽药药政监督行政执法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兽药药政行政执法案件司法文书,可以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五种方式送达。正确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是确保执法程序合法的重要内容。可是,在当前的兽药药政行为执法活动中,由于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遭到相对人的拒收,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怎样正确送达司法文书呢?笔者认为,当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的直接送达遭到拒收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 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兽药药政监督案件相对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司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称为留置送达。当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证人方面目前还存在重大缺陷,所以兽药药政监督执法人员采取这种方法往往也很困难。那么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或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到场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照像、录像方式留置送达。但照像、录像应注意以下问题:1、送达的司法文书要写成公告形式,张贴到相对人经常过往处的显著位置,公告上要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相片、录相带上送达文书的内容要清晰可见。2、相片、录相带上应有受送达人的形象或是共同居住成年家属的形象。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内部人员的形象。 二、委托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委托其它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三、如果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在他们有固定住址、传达收发室时,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尤其特快专递送达的成功率最高。 四、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一般说,兽药药政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双方在同一县或市(地区)境内,可以在该境内最高级别报刊上发表公告,公告送达,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达到送达地。 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应引起各级畜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为兽药药政监督案件行政诉讼最后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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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某日,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某乡镇林某贩卖染疫生猪的举报电话,接报后,我所规定程序对本案进行查处,现报告如下:1立案当日上午,经技术人员对疫病猪鉴定确认后我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区畜牧水产局领导批准立案。2调查取证当日下午我区2名监督员(具兽医师称)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在该镇陈某的猪圈内我观察到林某贩卖给陈某的18头生猪中,有8头生猪有典型的疫病症状,随即采样,并拍摄了病猪,特别其典型症状的照片7张,并把病猪及同栏猪深埋处理随后我们对买猪者陈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笔录,调查了该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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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3日上午,淮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本县西关汽车站派出所配合,成功的查获一起长途贩运病死猪肉的案件。1案件经过 13号上午车号为予B04170大型汽车从开封发往安徽省临泉,一不法商贩在途中宗店镇南约100米处装货(病死猪肉胴体),将病死猪装进车边箱内,运往临泉销售,运输费100元。上午12点10分行至淮阳县西关车站被查获。经核实无任何检疫手续,病死猪肉胴体25头,约1400公斤左右,经县动检人员检疫确认多为猪瘟等传染病死猪。2案件处理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8条、第5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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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在<中国牧业通讯>第四期发表<通过检疫关的病猪肉应如何处理>一文,笔者通过调查,对此文提出以下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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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1.1案情介绍1999年6月4日凌晨4时,贵阳市某屠宰场值班动物检疫员在对场内生猪进行宰前检疫时,发现一头疑似某传染病病猪,立即采样至实验室化验,将该猪隔离并下达了留检通知书。5时30分当动物检疫员对场内其他生猪进行完宰前检疫要对该猪进行处理时,该猪已不知去向。动物检疫员立即通知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火速赶往染疫猪有可能销售的几个市场,终于在该猪销售前将它查获,并立案处理。1.2处理1.2.1审理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染疾猪胴体、内脏进行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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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兽药药政监督行政执法中,要依法送达兽药药政行政执法案件司法文书。具体地说主要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五种方法。正确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是确保兽药药政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当前的兽药药政行为执法活动中,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遭到相对人的拒收,所以,送达时普遍存在欺骗、胁迫等问题。那么,怎样正确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呢?笔者认为,当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的直接送达遭到拒收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完成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1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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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 1998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 ,农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13、14、15、10 5号令 )。应该说《动物防疫法》的制定 ,为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是我国兽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于促进和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 ,保障人类健康 ,繁荣农村经济 ,实现动物防治活动规范化、法制化 ,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动物防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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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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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一起动物防疫行政案件 ,经申请隆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顺利结案。现介绍如下。当事人王卜沾、王卜现均系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平安村委里屯人 ,长期从事贩卖牛、马生意。 2 0 0 0年 3月 1 6日 ,两当事人故意从革步村作山屯王某家购买 2头染疫牛卖给该乡平安村平安屯的梁卜傲 ,从中获取暴利 ,造成疫病迅速传播 ,感染了该屯 1 5户 1 9头牛发病 ,经隆林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认为 ,当事人贩卖病牛 ,造成疫情扩散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予以认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1 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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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16.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1月1日起新《动物防疫法》的施行,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逐步步人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在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17.
案情 行政相对人:李某,男,个体工商户。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法制体制的逐步完善 ,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人们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几年工作实践 ,感到我们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违法行政问题给我们的工作造成极坏影响 ,为促进依法行政 ,提高执法水平 ,现就有些现象提供给同行 ,仅供参考。1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有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最后导致行政诉讼中的败诉。如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  相似文献   

19.
《吉林畜牧兽医》2014,(2):53-53
<正>为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松原市结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际情况,计划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巡回评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以规范执法行为、提  相似文献   

20.
1案由1.12000年2月24日,经群众举报,石家庄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港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联合出击,在藁城市韩辛庄村旧织布厂院内查处了韩XX、齐XX从内蒙古收购的死马。当时二人正在剥皮加工,多匹死马身上有被老鼠咬过的痕迹,有的内脏已被草原上的食肉动物掏空,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22000年3月19日,经群众举报,新乐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行动,在新乐市南双井村陈荣香家院内查处了一批从内蒙古收购的死马、死牛。当事人张XX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情况调查韩XX、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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