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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发现和处理
2004年10月25日,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转来的一份动物检疫证明,经查《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是76900922,《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是54846501,出证动物检疫员是徐某某,出证日期是2004年10月16日。根据动物检疫证明支领审核登记册,查明这两种检疫证明是某县动物检疫站于2004年9月20日支领的,通过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存根核对,发现检疫证明上下联检疫动物(生猪)的数量不符,上联检疫数量是8头,下联检疫数量是26头,经进一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共使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本,其中有47张存在动物检疫数量不符;检疫证明一联共检疫生猪417头。二联检疫生猪1045头,相差628头。经调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某承认了涂改动物检疫证明,造成上下联检疫数量不符,从中贪污检疫费违法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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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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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更善 《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10,(1):83-84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所出具的法定证明。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过程中检疫证明的用量较大、使用频繁、书写严格,可见动物检疫证明在动物检疫和监督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另外还有《非疫区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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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港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0,40(5):49-49
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它们是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后出具的证明,也是经营者运输、屠宰动物和经营加工动物产品重要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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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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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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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源头和基础,是动物检疫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动物检疫的第一关,也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首要措施。做好产地检疫可以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把动物疫病消灭在最小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大连长兴岛地处辽东半岛中西部,长兴岛内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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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检疫证明的改版既适应了动物、动物产品大流通的需要,又符合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对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和检疫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行为,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行政许可的文书、标记,是准予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参展、演出、比赛以及动物产品得以经营、贮藏、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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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监督业务专用章是在1993年经农业部统一设计、监制和启用的,共有三种:第一种是动物检疫专用章,有县级以上动物检疫机构"检疫(验)专用"章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专用"章;第二种是委托检疫专用章,有县级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委托其它组织或单位实施检疫所用的"委托检疫(验)"章;第三种是监督专用章,有铁路动物检疫监督"签证专用"章和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检疫(验)专用"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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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5年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出台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县、乡级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检疫机构派驻动物检疫员,对运输的动物实施运输检疫。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动物检疫机构对肉类联合加工厂、国营屠宰厂派驻了动物检疫员,并对屠宰厂(场)、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动物检疫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同时,选拔了一批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等各方面都比较好的专业兽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任命为专职检疫人员,成立了专职检疫队伍,动物检疫工作与动物防疫工作才正式分离,由专职检疫队伍代表政府行使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从而使动物防疫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进人了法治管理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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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进行的一个重要的活动,它能够进一步的检查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进展情况。只有完成了相关的动物卫生防疫检疫工作,才能保证动物的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健康安全,由此就可以促进相关的经济产业的发展。因此,动物的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不但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以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为主,针对动物的监督检疫的现状进行一个阐述和相关介绍,为将来的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做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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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及动物检疫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检疫对象实施监管,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笔者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对实施动物检疫提出如下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1动物检疫执法主体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是法律设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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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进一步宣传贯彻和动物检疫执法行为的进一步加强 ,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的关系日益成为兽医工作者关注的焦点。由于有的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 ,出现了一个单位既搞动物诊疗又搞动物检疫的情况 ,甚至一个人既搞动物诊疗又搞动物检疫。殊不知 ,这样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就此 ,笔者撰写此文 ,抛砖引玉 ,以期能有所裨益。1概念1.1动物诊疗是指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业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诊断 ,并根据诊断结果进行治疗的活动。1.2动物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传染病、寄生虫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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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林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09,(4):70-71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县境内流动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进行的检疫,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监督的重要环节和第一道关口产地检疫,也是确定流动和出栏畜禽的健康品质,保证动物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喝上“放心奶”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特别是加强产地检疫已经日益显示出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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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的检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监督的重要环节和第一道关口。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日常频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日益显现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