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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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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知识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2.
李静 《中国农资》2011,(2):68-70
<正>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设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深受现代合同中债权人的青睐,大部分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担保知识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担保知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5.
《新农村》1998,(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避免债权人损失的行为。目前在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中较多采用。但很多保证人往往是出于人情担任保证人,并不清楚作保证人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也不了解法律对保证人资格的规定,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下面对有关知识作一介绍。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在主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为履行  相似文献   

6.
<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由此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即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信用担保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意义马颖章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并影响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债权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  相似文献   

9.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撤销权是专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附随债权的一项从权利,因此,没有债权就没有撤销权,债权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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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有关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学者已有较为深刻而又详细论述。笔者不描浅陋,拟就有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目的和关于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两个需要重新认识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1.
担保知识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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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留置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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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及实践中,将保证期间确定为除斥期间,在学说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逻辑矛盾、价值判断混乱等诸多问题。而将保证期间定性为诉讼时效,则既有理论支撑,更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对保证期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村科技》2007,(1):61-61
在数人共同保证时,共同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因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15.
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之一,同样具有不可侵害性,但侵害债权权指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6.
王浩 《甘肃农业》2006,(1):172-173
优先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保护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它通过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实现实质平等。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宗旨及优先权制度目的来看,我国现阶段庄规定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利,以实现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民事市场的顺利流转。  相似文献   

17.
鉴于债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由财产流转的手段变为经济生活之目的,这种转变需要对债权进行绝对的保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第三人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已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美英 《农友》2002,(1):26
在我的担保下,王某于1998年4月从农行贷款5万元用于柑橘开发。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王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我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4月,王某在其借款到期后未如期偿还。8月,农行找到我,称王某未履行到期债务,要我承担保证责任。王某的柑橘开发虽然效益不好,但他拥有一幢价值10万余元的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债务,农行却要我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我心中觉得很冤。同时,也不知农行的作法是否合理。请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相似文献   

19.
鉴于债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由财产流转的手段变为经济生活之目的,这种转变需要对债权进行绝对的保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第三人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已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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