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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近,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通知指出: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税则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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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畜牧兽医》2009,(9):11-11
<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对可免税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范畴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表示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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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3):18
本刊讯:农业部于2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各地委依照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严禁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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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99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105号)的具体要求,现将《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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