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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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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2002年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兽药产业将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兽药GMP规范》的强制实施,意味着中国兽药生产GMP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2.
为确保兽药市场的规范有序,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市场准入制,2006年1月1日零点起在全国实施“零点行动计划”,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查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注销其全部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据中国兽药监察部门发布的消息统计,目前我国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共有570多家,同时已改造完成,材料报农业部备案的共有250多家企业,这250多家企业将延期半年等待农业部验收,同时未完成改造的兽药企业将在此次″零点行动″中被查封。届时我国兽药生产企业的数量将从原先的2700多家骤降到800多家。  相似文献   

3.
实施兽药GMP是我国兽药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实施了兽药GMP,非GMP企业退出了兽药生产队伍的行列。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非GMP企业的兽药产品退出了兽药市场。从此我国兽药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本期报道了我国自实施兽药GMP以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近5年内的GMP检查验收工作的回顾和总结,详实的数据说明了过往的成绩,但摆在兽药企业面前的严峻问题是:过了GMP验收这个坎,如何走得更好、更远。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按照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依据农业部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非GMP企业产品退出兽药市场,标志着我国兽药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5.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版是在1989年颁布的,为了贯彻和实施,农业部于1994年又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2年6月19日,农业部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实施。从农业部整个实施GMP的规划来看,是有步骤、有明确目标的,最初兽药GMP作为一个指导性的法规,为目前强制执行兽药GMP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现行的兽药GMP为规范兽药生产企业管理,增强中国兽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动物及人类自身安全等方面均有着积极意义。可以说,农业部将兽药GMP列入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是有着深远的意义的,是中国兽药发…  相似文献   

6.
兽药GSP实施将为兽药经营行业带来全新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旅 《兽医导刊》2010,(3):10-11
随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的出台,我国兽药经营行业必将迎来一次全新的变革。 一、实施兽药GSP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切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7.
高旅 《动物保健》2010,(3):10-11
随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的出台,我国兽药经营行业必将迎来一次全新的变革。 一、实施兽药GSP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切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8.
2004年11月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404号令,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这对我国兽药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将促使我国的兽药行业运作更加规范。其中重要的一条精髓贯穿始终——安全和质量,这也是所有通过GMP企业的宗旨。  相似文献   

9.
兽药是用于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的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成效和畜牧生产水平的提高.也间接关系到畜禽产品消费者的健康和人类所处环境的保护。因此.为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国务院于1980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又多次进行了修订。对于制止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10.
当前兽药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兽药市场秩序井然。通过近几年的兽药管理实践,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务院新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东阳市农业执法大队最近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发现生产企业比较正规,但在经营、使用环节与新的《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容我们忽视,必须严肃整顿和规范。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具有许多新内容,通过与原《条例》对比分析之后,对新《条例》在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新特点进行了概括,以供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13.
兽药经营的质量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兽药经营质量控制,也叫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即对兽药经营中的人员、场地、采购和保管、运输、销售等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达到保证兽药质量和药效安全的目的。重新修订后的《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条例》中对兽药经营企业(者)应具备的条件、要遵守的制度和承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检查督导兽药市场整治工作,受农业部兽医局委派,兽药执法检查组一行4人于2005年6月3日至6月12日,先后对广东、广西、湖南3省兽用生物制品供应体系以及14个市(县)、13个兽药生产企业、20多个兽药经营单位、7个兽药使用单位、3个科研教育单位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检查,现将3省市有关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相似文献   

15.
信息广场     
《北方牧业》2004,(6):23-24
<正> 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农业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 GMP 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实施《兽药 GMP 规范》的有关要求如下:一、《兽药 GMP 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 GMP 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 GMP 规范》。二、依法实施兽药 GMP 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兽药质量的科学、有效手段,也是适应 WTO 关于贸易中兽药质量签证体制要求的战略性措施。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 GMP 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 GMP 规范》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并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兽药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兽药 GMP 实  相似文献   

16.
《饲料与畜牧》2005,(2):3-3
在农业部制定的《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今年全国兽药市场整治的主题是:强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大力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积极启动兽药GSP管理制度,规范兽药经营活动,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针对兽药市场存在的问题,今年兽药市场的整治工作也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整顿兽用生物制  相似文献   

17.
自新《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大兽药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兽药生产质量,规范了兽药经营行为。但近几年来,兽药市场假冒伪劣药品仍屡禁不止,并出现一些新情况,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4月9日以国务院令404号颁布,并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涉及兽药管理的《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等8个行政规章同时废止。新《条例》共9章7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条例》相比,其章节数未变,但体例与内容变化很大,条款多出24条。下面就兽药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对新《条例》与原《条例》加…  相似文献   

19.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本文结合有关法理分析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农业执法部门应防止越权执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4):42-42
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GMP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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