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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日畜牧兽医》2005,21(7):46-4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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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生物防范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动物防疫工作发展,现行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制度机制亟待进一步理顺.本文概述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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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4月14日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公布《首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名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又公布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3个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法规。由于篇幅所限,本栏日刊登上述5个法规中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4个,需要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读者请到“中国牧业通讯网-网上论坛(www.cahb.net/bbs/index.asp)→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咨询台→采编部→黄昕”中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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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公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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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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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民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6):27-28
为了加强我国境内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2日公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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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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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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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5,26(5):39-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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