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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劣种子的类型假种子包括以下5种情形: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如常规种以产品代替种子;二是以此种子冒充其他种子的,也就是说种子外包装袋和标签上所标明的内容同包装内的种子是不一样的,利用种子形态的相似进行冒充;三是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四是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审定时间长、抗性退化、产量低等滞销的品种,标注为市场上销路好的品种;五是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产地是甲地的种子标注为乙地。劣种子包括以下5种情形: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即种子实际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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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属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属于品种说明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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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属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属于品种说明的内容。尽管提倡将品种说明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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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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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3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27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35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时,应当附有中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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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一、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1.假种子的范围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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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农业部第136号公告的审定编号为国审棉20000002的棉花杂交种的品种名称是中棉所39(原名中抗杂4号)。北京某种子公司将其标注为"审定编号国审棉20000002中抗39F1"推广经营。种子使用者于某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