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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三红蜜柚”案判决书的三大亮点进行了分析:即将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原因阐释、繁殖材料的认定性质与认定标准的确立、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明确为品种权人有权禁止的生产行为;其次,对收获材料行使品种权的限制性条件和合法来源抗辩两个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两个制度的设计初衷虽然不同,但从鼓励权利人从侵权源头上打击侵权这个角度讲,两者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从打击源头侵权的角度看,后者似乎显得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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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目的,提高知识产品在市场流通中的效率。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以产权人同意、知识产品以销售方式取得、产品购买者合法使用为适用前提,对权利人“侵权”控诉予以抗辩。我国植物新品种纠纷司法实践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存在适用条件不清、易与其他原则混淆等问题,完善立法、明确权利用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司法标准是权利用尽原则司法适用的现实需求,也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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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判赔低额案件较多且地区差异较大、不同涉案品种判赔额差别明显、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畸高、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等问题。面对种业振兴的新要求,应通过进一步健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探索建立品种化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引入比例原则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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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草局科技委常委、森林保护学重点实验室主任杨忠岐就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提交提案,建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人民法院、人大等多部门联动,在完善制度的前提下,提高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建议有六点:一是尽快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二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对授权品种使用方的引导和规范,要求其购买合法来源的授权品种;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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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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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品种可获得是研究豁免制度得以实行的前提。亲本品种的不可获得性不仅造成不同繁殖特性下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对等、品种受到重复保护而遗传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还会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部分落空。在保障亲本品种权利人利益的制度已经出现的今天,未来植物新品种立法的目标之一就应当是亲本品种可获得性制度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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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品种,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品种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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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假冒授权品种时,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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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育种技术成果保护方面,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两者在保护客体、保护方式等方面截然不同,但在保护效果上不分伯仲,共同构建了作物育种成果法律保护体系。本研究通过对‘万糯2000’玉米杂交种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真实案例的剖析,分析玉米杂交种亲本是否受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科研豁免在侵权免责中的适用,并通过比较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区别,提出种子企业利用商业秘密以此来保护育种创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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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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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评要旨
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像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销售方一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本案提出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方应尽严格审查义务,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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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为激励育种创新和对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专门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立法层级不高、保护水平偏低、原始育种创新激励不足、品种权保护范围狭窄,育种剽窃、模仿性育种和育种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坚持激励育种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和单行法的思想理念。在育种者权利控制范围的扩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农民留种权利的规范、品种权授予条件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立法部门应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回应植物育种技术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上,准确使用基本术语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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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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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不相同,这一原则不能自动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领域。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现阶段缺乏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但该领域引入"权利用尽"原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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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 305 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的研究,分析同类案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同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胜诉案件赔偿金额普遍较低、法定赔偿个案适用差异显著、非金钱赔偿责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惩罚性赔偿适用极少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权利人无力承担举证责任、法定赔偿缺乏明确计算标准、非金钱赔偿类型缺乏支持性规则、惩罚性赔偿规定过于宽泛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完善证据规则、建立法定赔偿领域的分级机制、通过更为详细的规则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规范非金钱赔偿类型等方面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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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20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植物新品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来看,目前涉诉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案件涉及无性繁殖的观赏性植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的植物新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