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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申请单位在申请书递交之前账户资金已达规定值,并且有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在许可证办理完毕后,账户资金大部分转走,也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规模,不具备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能力,但管理部门无法控制,没有达到《种子法》所规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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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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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种子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大力配合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种子执法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种子管理,遏制不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此,我省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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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国办发【2006】4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文件精神,全国各地相继进行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包括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了种子管理机构。而此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已经存在。因此,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资源浪费、分工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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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种子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它对于依法治种、以法兴种必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种子法》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肤浅的看法,供广大同仁商讨。1问题1.1站司分设,并未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真实局面《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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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 ,从根本上改变了种子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软弱被动的局面 ,在规范种子市场、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慑作用。但在执法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如经营包装种子、经营档案、散种子、试验种子、暴力抗法等 ,有的在《种子法》及配套法规中没有明确解释 ,有的虽有明确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把握。这些问题对基层第一线的执法工作影响很大 ,亟待解决。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1 实行“一店一证”制度《种子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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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产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种子行业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是,随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品种多样化,种子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尤其是2007年全国种子行业体制改革以来。种子管理工作更是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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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后,以行政区域划分的封闭市场格局被冲破,民间资本快速、大量进入种子行业,种子市场空前活跃。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种子机构政事企分设、执法队伍建设、培育种子市场、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了种子事业的繁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