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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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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信息     
根据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做好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畜牧业生产,农业部定于7~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的专项行动。 此次活动主要是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看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检查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或经  相似文献   

2.
根据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做好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畜牧业生产,农业部定于7~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的专项行动。此次活动主要是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看有无生产经  相似文献   

3.
去年底,江苏省农林厅种畜禽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省种畜禽场(站)按照农业部文件要求,从1999年元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办理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江苏省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1999年元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  相似文献   

4.
《北方牧业》2003,(13):1-1
<正> 本刊讯近年来,随着我国种畜禽生产的快速发展,种畜禽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在生产经营秩序方面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无证生产经营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的事件屡禁不止;有的畜牧管理部门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不力或管理行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与当前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要求不相适应。根据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做好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利益,保护畜牧业生产,农业部定于今年7~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专项行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要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及遗传材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制度。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使种畜禽生产及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和种畜禽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对种畜禽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相似文献   

5.
为了杜绝假冒伪劣种畜禽场家利用广告坑农害农,国务院、农业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6.
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最重要的基础,要保证畜牧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1994年国务院第153号令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使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法制轨道。1998年农业部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7.
最近,农业部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又制定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7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附则。农业部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8.
《农村养殖技术》2009,(13):39-39
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入市场流通的种畜禽,必须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证、动物检疫合格证。  相似文献   

9.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10.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北京奶牛中心等7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有效期为3年。附件: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0501)。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0501)许可证编号(2005)001501(2005)001502(2005)001503(2005)001504(2005)001505(2005)001506(2005)001507单位名称北京奶牛中心上海奶牛育种中心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河北省畜牧良种工作站秦皇岛全农精牛繁育有…  相似文献   

11.
种畜禽监督执法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但是,一些种畜禽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执法程序有时还不准确等现象。下面就执法文书的使用和执法程序等一些问题予以探讨,供从业者参考。一、种畜禽监督执法主体《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种畜禽监督执法主体是各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12.
农业部发布第32号令,公布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细则》是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5条制定的。《细则》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及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六章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出详细规定:1.(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第二十五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  相似文献   

13.
为维护广大种畜禽及商品畜禽生产者权益,使种畜禽质量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对部分种畜禽场及种畜禽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对合格场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省检查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共106个。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种畜禽。违者,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特告请广大用户不要购买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的种…  相似文献   

14.
做好品种审定提高家禽供种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宽维 《中国家禽》2001,23(23):9-10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对社会推广的品种都必须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品种中,进口品种(配套系)由农业部主管司审查后引进;国内培育的品种(配套系),在省内推广的,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即可,跨省推广的,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家禽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成立四年多来,已对四个企业的七个配套系进行审定,其中蛋鸡两个,黄羽肉鸡五个。就本人对品种审定的理解,现将家禽品种审定的有关要求作一简单…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  相似文献   

16.
畜禽标识是国家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在我国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活动,必须遵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的建立和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17.
畜禽监督执法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逐步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但是,由于各地区种畜禽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不平衡,一些种畜禽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对地方政府管理标准不熟等问题.下面就执法中使用的法律规章、标准及注意问题归纳如下,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18.
文件汇编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5号《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一、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  相似文献   

19.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我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畜牧局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种畜禽场进行了全面的换证验收,现将验收合格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予以公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对无证经营或经营范围的种畜禽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监督电话:2833607828327429天津市畜牧局公告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动物检疫》2006,23(9):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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