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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前不久在某家具厂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开榫机打伤致残,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我伤残赔偿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6000元。我们双方均签收了仲裁调解书,用人单位已将全部赔偿款付给了我。由于我右手致残,现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严重影响。我觉得获赔26000元太亏了。请问:我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款吗?读者胡先明胡先明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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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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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农民工,在某安装公司干杂活。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公司即与我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8000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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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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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一次性赔偿协议"可撤销【案例】2011年4月19日,步行中的钱某被孙某驾驶的轿车刮到在地,当时手脚青紫仅有蹭破伤,貌似伤情不重。孙某陪钱某到医院进行了外伤处理,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钱某药费1000元,今后两不相欠"的协议。10天后,钱某经拍片发现膝盖骨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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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连阴雨。江苏滨海一农民工工伤后又因救治不力,终致右肢坏死被迫截肢而终身残疾。江苏两家法院不久前先后审理了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该受害农民工先后从两家单位获得赔偿90000元和177000元。工伤抢救遇庸医农民工痛失右臂200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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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如何获得一次性赔偿呢?一是认定非法用工。修订后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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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私了"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后,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那么,私了协议效力如何、隐患何在呢?显失公平,受害人可追加赔偿案例:周某同朋友吃夜宵时,与邻桌王某发生打斗,被后者用凳子砸伤左手。次日,纠纷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王某赔偿周某医药费8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终结,以后双方互不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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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洁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23-25,28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引发赔偿问题,赔偿协议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赔偿协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协议的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协议的内容。赔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单务合同;死者的近亲属与被抚养人是权利主体,运输企业与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是义务主体,事故调查组不是赔偿协议的当事人;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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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久前,我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打斗中李某的右手被我打折。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我赔偿李某500元。事后,李某共花去治疗费1000元。他认为我赔偿的5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说不赔偿1000元就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村里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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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受雇于了李某,在李开办的个体砖厂做工,订立雇佣合同时,双方签订了“被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的合同。一日朱某在挖土时因塌方而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朱某多次找李某要求补偿,李某均以合同有约在先受雇人员不得请求赔偿为由予以拒绝。那么,这种免责合同有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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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矛盾日趋增多。为保障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久前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主旨是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保险待遇。《条例》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可适用于施行前尚未完成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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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今年7月28日,我在上晚班时,因车间内光线不好,加之有些疲劳,一不小心左腿被机器绞伤了,经医院抢救,才保住了性命,但左腿被截肢,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事故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那时,因我母亲病重住院急需用钱,无奈之下,我就跟厂里私下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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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下半月.信息版)》2010,(7):28-28
从2007年8月因工受伤,到2009年2月索赔成功。一起标的额只有1万元的工伤赔偿官司,缘何一打就是漫漫的18个月?劳务派遣时,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表象,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薄弱才是主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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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2003,(6)
《工伤保险条例》强势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将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所有的临时工、非正式职工、民工将与正式工、城市工、本地工人一道、在工伤保险的天平面前,不再有差别。包括非法的“童工”,受到伤害时,也同样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