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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2):56-56
农业部发布第326号公告,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等五家单位审报的禽流感灭活疫苗等七种制品(见附件1)为兽用新生物制品,核发《新兽药证书》,并发布此七种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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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兽用新生物制品研发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兽药新生物制品行业研发投入的力度、取得的成效与国外行业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我国疫病复杂的背景下,国产疫苗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疫病防治的现实需求。据此,国家应尽快制订生物制品的行业技术规划,企业加强宏观性和前瞻性决策。将科研与生产纳入更加规范的轨道,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行业走上快速健康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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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7,(7):1
日期:2007-04-13发布单位: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部长孙政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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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了我国实施新《兽药管理条例》后对兽用新生物制品注册管理产生的影响,以使读者了解兽用新生物制品在注册管理上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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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囊尾蚴细胞灭活疫苗是由天津实验动物中心研制申报,经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2006年4月4日被农业部批准为国家一类新兽药,并颁发新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06)新兽药证字0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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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所以应当对其严格管理。农业部一贯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1996年4月25日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1年9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2号令,200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废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对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同时授权农业部制定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和明确。但是,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所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