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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2008年9月1日,某外资公司招聘黄某为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送黄某到英国培训3个月。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黄某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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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三个月前,陈某参加同学聚会,因醉酒无法驾驶小车,遂打电话叫其好友黄某无偿代驾。其间,黄某将我撞成重伤,导致我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不足以赔付,而黄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我曾多次要求陈某担责,却被一再拒绝。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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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开出租车的弟弟惹上了一场官司.3个月前弟弟的出租车不慎将黄某右脚拇指轧伤,交警认定弟弟负全部责任,弟弟将黄某送进医院治疗,医院通过X光确认趾骨粉碎性骨折.可黄某又要求做B超、CT和核磁共震,并且住院3个月,共花去各种医疗费27329.07元,其中用于骨伤医疗的费用仅为2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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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林老伯和周大妈都是丧偶的老人,2001年5月经人介绍结为秦晋之好。2003年1月,周大妈的女儿黄某结婚,婚后黄某与林老伯商量筹款建房,林老伯分三次给付6万元,黄某分别出具了三张收条。2005年1月,林老伯因急需用钱要求黄某归还6万元借款。黄某不承认此事。林老伯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老伯仅凭3张收条不足以证明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读者:张宏张宏读者:该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黄某给林老伯打的是“收条”而非“借条”。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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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2016年9月29日,我的亲戚黄某因开服装厂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王某提出可以借给黄某200万元,但要黄某按年利率15%承担利息,当时黄某也同意了。王某提出,让黄某给其出具借条,并承诺2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他。黄某遂给王某出了张欠条,但王某过了五六天也没有将借款转给黄某。黄某几次与王某交涉无果,就另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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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于1995年5月2日借给朋友戚某现金7000元,当时两人约定一年后归还。后来戚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黄某也一直未主张权利。直至1999年6月,戚某回家后归还了黄某现金1000元,其余欠款戚某说要待其打工挣到钱后再归还,黄某要求戚某更换欠条却遭到拒绝,便想起诉戚某,但又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仅,是否还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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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款则"以物抵债":抵押合同实为空文2008年3月3日,柳春到王娴处赊购价值18万元的货物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如果柳春不能在2个月内还清货款,其提供作为抵押物的店房则归王娴所有。期满后,由于柳春未能清偿贷款,王娴提出办理转移抵押店房所有权的手续,遭到柳春拒绝。仅过了几天,柳春却将店房卖给了他人并玩起了"失踪"。王娴无奈,以自己抵押在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柳春与他人的店房买卖无效,将店房交自己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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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黄某、李某是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的一对夫妻,夫妻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到本地售卖,触犯了刑法。最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2年8月,黄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了解到,从梁平县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出售利润很高,便回家同妻子李某商量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在征得妻子李某同意后,黄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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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3岁的黄某因老伴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向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借款时没有第三人在场,碍于情面,张某也未让黄某打借条。2014年10月,张某因女儿买房急需用钱,便向黄某催要借款,但黄某一直拖延不还。后张某担心黄某赖账,便在几次电话催款过程中,利用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将与黄某的对话过程录制下来。最后,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黄某辩称,该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没有书面的借条,不能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另外,就算录音是真实的,在录音时未经其本人同意,属于偷拍偷录,录音作为证据不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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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欠债70万元迟迟不还,却将价值7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外孙。经债权人提出请求,江苏省太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做出判决,认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应当予以撤销。被告黄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先后向晋某夫妇借款,后未按时还款,晋某夫妇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黄某应归还晋某夫妇本金及利息共计约70万元。因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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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刘某于2009年元月合伙开办了一家超市,刘某负责超市里的经营,我负责在外采购。三个月前,刘某为资助其亲戚章某,未经我同意,即将超市里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赠送给了章某。我近日得知此事后,要求章某返还,章某却以其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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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怀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4,(5):62-63
人常说:“人在家中坐,事从天上来。”这话不无道理。事情追溯到去年3月20日,做运输生意的黄某驾车到大同市拉货,正在大同做水果生意的老乡加好友刘某遂将包好的2万元现金请他带回交给其胞兄盖房用。当黄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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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销商拒卖过期产品,引起厂家不满,厂家停止供货;经销商为索赔损失,称如果不给这笔钱,就将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厂家随即报警。后经销商被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为名羁押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经的百万家财也损耗殆尽。2009年9月1日,经销商被宣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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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5):45-45
北京读者姜某来信咨询:2001年5月10日,邻村村民崔某承包了该村10亩地,期限30年。近日,崔某由于资金短缺,以其承包土地的剩余期限的经营权作抵押,向我借款20万元。还款期限1个月,如违约偿还违约金4万元。该村村委主任杨某向我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该村委会同意在崔某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由我享受原土地承包合同的一切权利。请问,这个借款合同有效吗?我能签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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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王某在采购货物时,见对方一辆装满货物的汽车停在仓库外则,且未锁车门,考虑公司正处于困境,急需资金,遂趁人不备将车开回了公司。事后,由公司出面将货物及汽车出售,所获得的57.1万元赃款也均已归公司,用于发放员工福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