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形势与抉择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此后,农业部又公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水稻、普通小麦、玉米、大豆、甘……  相似文献   

2.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实施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1999年4月23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UPOV)正式接纳中国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日,我国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随着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申请、授权保护品种的增多,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现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给未来农业种子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来看,2000年以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2000年以后无论作物种类或品种数量都直线上升。由此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被越来越多的种业界人士所接受和重视。下面就从育种者、种子经营企业、用种者三个不同的角度谈谈应如何看待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5.
谢居林 《种子》2003,(1):9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就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办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都作了极其详细的硬性规定。为提高新品种权保护的申办质量 ,以免发生因操作不规范 ,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坐失最佳申请保护时机 ,有必要提醒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在申办新品种权保护之前注意下列问题 :1 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1 注意研读与新品种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相似文献   

6.
《新疆农垦科技》2013,(8):69-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于2007年8月25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7.
种业连线     
政策法规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草案出台为了规范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科教司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草案)》计十二条,该规定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8.
林琼 《种子科技》2004,22(5):267-269
1997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同年6月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称<实施细则>).截止2004年5月30日,近5年间农业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 500余件,授权465件,申请量已跻身UPOV成员国前10名.随着授权品种数量的迅速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成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对<条例>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各地在处理新品种管理事务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现象.本文就行使品种权的两个重要行为--许可实施与转让进行分析,澄清混淆之处,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9.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颁布和实施后,以植物新品种、杂交种和基因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大量问世。由于《专利法》明文规定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条例》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种业界对杂交种应申请哪种知识产权及各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层次、力度等,尚有不清楚之处,出现了大量将杂交种申请品种权的现象。  相似文献   

11.
武合讲 《中国种业》2013,(Z1):20-22
假冒授权品种,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品种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列举  相似文献   

12.
《种子世界》2009,(6):56-56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行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0周年庆祝活动,同时,表彰了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30个先进集体和70名先进个人。截止2009年3月31日,中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以农作物新品种研究开发为主的地市农科所在参与种业竞争过程中 ,必然面对新品种保护这一新课题。认清形势 ,正确决策应对 ,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面临的形势1997年 3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999年 4月 ,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1999年 6月 ,农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此后 ,农业部又公布了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水稻、普通小麦、玉米、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截止2003年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311件,其中国外申请13件。经审查批准,到 2004年2月底,已授予植物品种权408件。 1.1 申请年份 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 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为567件。申请量呈迅速增长势头,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增强。  相似文献   

16.
正"截至2016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超过18000件,总授权量超过8000件。2016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523件,年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近日,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透露。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17.
《种子世界》2000,(8):29-29
据农民日报记者李永生报道,最近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首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会议上,我国有38个(水稻、玉米)新品种获得了首批品种保护权,这是农业部从已授理的124件品种权申请中评定出来的。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调整,  相似文献   

19.
《种子》2020,(4)
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种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从制度实践看,它对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包括申请授权,还有制度救济,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内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  相似文献   

20.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权?什么是质押?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专利保护;二是专门法律保护。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即品种权。这在《条例》的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管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种子这一特殊行业来讲。品种权不仅事关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种子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应该成为种子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拟就此略陈拙见。以供讨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