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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研究》2006,(4):32-33
一、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认识
分离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关键方法。如果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维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分离。但口头上分离不行,光靠领导重视不行,理论上讲必须把这种分离制度化。三明、永安林改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征收林地使用费,这极为重要。因为林地使用费的本质是租金。租金确定后,租金归所有人所有,然后林地使用者所投的劳动力和资金,应该有另一块回报。按照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我们就可以这样彻底地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林地使用费的确定过程中,林地使用价值的形成是通过社区内部机制形成的,经过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不同群体的谈判,这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准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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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分离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集体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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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检疫工作的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林地附着物的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林地使用权的独立地位,使其与集体林地所有权分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有助于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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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产权问题是影响林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明确林地产权制度,使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和流动的要求,是当前林业工作的重头戏。湘西自治州农村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林地资源逐步形成了“三权分离”的制度框架,即区域性组织拥有林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林地经营权,国家拥有林地宏观调控支配权。相应地林地权属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变为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其权属结构复杂。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产权关系不够明确,只注重了技术管理,而忽视了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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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包括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就林地资源而言,因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林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中国,不存在私人拥有所有权的林地。但是,无论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都是通过使用权的授予来实现林地的利用目的的。目前林地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非公有制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就国有林地而言,除西藏尚存在少量的未确定使用权的林地外,基本上所有的国有林地都通过政府文件授权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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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流转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流转的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以及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山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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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有关问题评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宏明 《绿色中国(A版)》2004,(4):53-55
回顾了我国林权立法的历程,对林权含义进行了剖析。分析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在定义林权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列,作为林权内容是适宜的;提出了“林权属于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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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生态效益大大高于其经济效益,关于森林资源的立法简单地将林地使用权等同承包经营权,导致实践中林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如何在立法价值和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林地使用权人与林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更好地实现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发挥林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是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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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林木和林地拥有的一种财产上的权利,主要包括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林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以确定给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以及个人使用、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承包到农户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入使用、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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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巩固林业建设成果,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林权登记发证,依法明晰和落实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对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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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林地使用权仅限于从林地所有权人处获得初始使用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从原林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出租形成林地租赁权,不应纳入林地使用权的范畴。林地承包经营权则属于林地使用权中的一个类别。林地使用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内容包括种植林木,利用林下资源从事采集、种植或养殖,以及森林景观开发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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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现行体制,林权与林地权“两权”分离。林权可划分为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三种基本形式;林地权仍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格局。公有制作为一种财产占有形式,产权关系是含混不清的。有些地方在经营所有权方面,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1.浙江温州市鹿城区集体所有山林(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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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后实现山区林农稳定增收的途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农户,确定了林农在林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林农的爱林护林积极性将得到极大提高;另一方面,林农的经济利益和林区的生态建设之间短期内会出现矛盾,那么如何做到既鼓励林农种树护林的积极性并促进其增收,又维护生态和谐,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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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林业工作也逐步纳入依法治林的轨道,发放林权证就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林权证是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合法证明。持有林权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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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林权争议的妥善处理,并依法制止乱砍滥伐行为,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维持林木、林地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