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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也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构成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如下3个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概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存在缺陷”就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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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交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范围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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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产品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非法农药产品是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农药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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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由此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政许可范围内,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拖拉机驾驶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警察部队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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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职权。根据此规定,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的管理职权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由于我省对农用运输车在2002年已全面实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模式,全省农机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设立了相应的省、市、县三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农机监理员,乡镇农机站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农机安全员。全省现有农机监理员2000余人,农机安全员1000多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具有多年管理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的经验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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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农业装备》2004,(7):4-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 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