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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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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生 《新农村》2001,(2):29-29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早已没有感情了,几次提出离婚,都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我和他都想要孩子。请问:离异双方都要孩子该如何解决?读者:潘莉莉潘莉莉同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孩子的生母说我与孩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她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她的说法对吗?王平王平同志:孩子生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并不是说不抚养子…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何平在刚满1周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何平随母亲生活。但是,母亲的个性比较要强,坚持不要孩子父亲付给抚养费,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何平抚养成人。如今,何平父亲何东年迈体弱,生活非常困难,他想要求何平来赡养自己,然而自己又未尽过扶养义务,担心何平不会同意。请问,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也应抚养吗?刘某刘某: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从子女出生即形成,即使父母离婚,女子随一方生活,但仍是双方的子女。同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能解除。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  相似文献   

4.
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专栏 离婚后父母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问:我和丈夫离婚时,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我丈夫。现在,前夫不让我看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  相似文献   

5.
罗老师:   最近,我与丈夫刘舟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是,我们两人对年仅 5岁的女儿都非常疼爱,都希望女儿能随自己生活。因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女儿由两人轮流抚养,每人半年。请问,对此法律是否准许 ? 何晶 何晶同志:   如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为此,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也不断增多。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相似文献   

6.
案由:原告陈某系某市大型企业的副厂长,被告王某系某市中学教师,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离婚.婚生女儿陈娇儿,今年11岁,由被告即孩子的母亲王某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  相似文献   

7.
《北京农业》2011,(2):21-22
【案情】张某(男,22岁)与王某(女,19岁)于2003年7月开始同居并共同生活。2003年12月20日,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张某给付王某彩礼款15000元。王某于2004年4月30日生有一女孩。后由于两人发生矛盾.王某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但张某不同意。于是,王某于2004年11月15日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女孩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  相似文献   

8.
[案情] 张某(男,22岁)与王某(女,19岁)于2003年7月开始同居并共同生活.2003年12月20日,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张某给付王某彩礼款15 000元.王某于2004年4月30日生有一女孩.后由于两人发生矛盾,王某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但张某不同意.于是,王某于2004年11月15日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女孩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  相似文献   

9.
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能否变更?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做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往往会发生变化,使得以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做出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尽合理,不加以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  相似文献   

10.
正【案情】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   

11.
《农家致富》2012,(17):54
【案例】王某、陈某两人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年都在50岁以上,没有户口,亦无身份证件,育有子女,现协商一致起诉离婚,请法庭给予办理。  相似文献   

12.
案例:2002年5月,葛某与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修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今年春天,王某的现任妻子要求  相似文献   

13.
<正>同:高某与王某举办仪式复婚,但未再进行婚姻登记。后王某又向高某提出离婚,而高某已怀孕5个月。法律规定"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不得提出离婚"。高某的婚姻是否因怀孕受法律保护?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高某与王某离婚后同居没有办理复婚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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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大伯应邻居邀请帮其修葺房屋屋顶,在修葺过程中,我大伯从楼梯上跌落摔伤,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请问可以要求邻居赔偿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大伯是应邻居之邀帮忙,双方系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要求邻居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5.
正案例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经媒人介绍认识王某,因无力支付彩礼,陈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用于给付王某彩礼款。婚后3个月两人因性格不合,陈某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陈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部分彩礼。评析对于陈某在离婚后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2种不同观点: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不能再向王某  相似文献   

16.
案例:2002年5月,村妇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修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2005年春天,王某的现任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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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年春,我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年仅 6岁的儿子随丈夫生活。但在离婚后,我几次去探望儿子,都被前夫及其家人拒绝。请问:我可以探望与前夫生活的儿子吗 ?   王娜 王娜同志:   长期以来,由于探望权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在离婚夫妻中经常发生。甚至有些夫妻在离婚后仍为此走上法庭,来争夺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使父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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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文亮来信说,2003年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修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去年春天,王某的现任妻子开始争夺这两块承包地的经营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葛某拿出其中一块地给王某的续妻经营”的“裁决”。对于这一“裁决”,葛某表示拒绝接受。请问,村委会有权裁决土地纠纷吗?  相似文献   

19.
罗老师:去年冬,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我们有一个9岁的男孩,根据协议随他一起生活。因为儿子爷爷去世时,给了我们儿子1万元遗产。最近,前夫做生意需要资金,就把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听到消息后,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前夫却说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抚养人,处置这笔钱是他的权利。请问:父母有权处置子女的财产吗?读者任雪任雪同志:你前夫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儿子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离婚时,因为前夫家庭条件好,法院就把孩子判给了他。两个月前,前夫遭遇车祸去世了。于是,我想把7周岁的孩子要过来抚养,因为我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前夫的父母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邓瑜邓瑜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就是说,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时,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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