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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案例张大爷王奶奶夫妇已经90多岁了,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请专人照料。张大爷夫妇共有3个儿子:大儿子2年前去世了;二儿子和三儿子均已退休,但生活都比较拮据。张大爷夫妇一直都没跟儿子们一起居住,3个儿子也都没有支付赡养费,老两口仅靠一点退休工资勉强维持生活。现在,张大爷夫妇要求3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由于大儿子已经去世,经过家庭会议反复讨论,大儿子的那份赡养费由其儿子张小毛支付。张小毛不同意,拒绝支付,张大爷夫妇遂将张小毛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
问:张老先生夫妇今年都70多岁了,有三个孩子都已成家。近年来,二老身体状况不好,常去医院看病,眼看积蓄将花完,于是让三个孩子每月分别给他们600元赡养费,之后的医疗费由三个孩子共同负担。但二老又考虑到三个孩子的家庭收入不同,三儿子夫妻两人都已下岗,600元对他们来说太高了。老大、老二家庭生活很宽裕,600元则不算什么。请问张老先生夫妇可以让大儿子、二儿子多负担一些赡养费吗?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我国法律对生活条件不同的子女如何给付赡养费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首先张老先生夫妇可将索要不同赡…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是一位七十岁的无业老人,有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这些年的生活全靠老伴的退休费维持,因有这些经济来源,多年来未向三个子女要过赡养费。去年老伴去世后我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三个子女开始还给付部分赡养费,可是几个月后就不再给了。为此,我想通过法律程序给以解  相似文献   

4.
问:我的公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一个月前,我丈夫因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所以没有再给付赡养费。但是,我的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丈夫去世后.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正>编辑同志:我公婆65岁,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我丈夫早年进城务工,家庭经济收入较好,所以我家每月给老人300元钱和20千克粮食。不幸的是,3个月前丈夫因急病去世,我家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的农业收入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因此每月只给公婆20千克粮食,没有再给300元的赡养费。可公婆要求我继续给赡养费,还说要把我告上法  相似文献   

6.
潘家永 《新农村》2009,(8):34-34
编辑同志: 我的公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100元钱和20千克粮食.一个月前,我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我现在的农业收入很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只给公婆20千克粮食,没有再给付100元的赡养费.但是,我的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律师同志:本村黄娥与前夫生有二子,现二子均成家立业,家境很好。1999年5月,黄娥经人介绍与我结婚,但他的两个儿子都反对这门亲事,并扬言今后不管黄娥的生老病死。2004年7月,黄娥不幸染上重病,我倾家荡产救治仍未痊愈,我找黄娥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尽赡养责任,他们以当初黄娥改嫁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不承担责任。问:成年子女对改嫁的母亲有赡养义务吗?朱旺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的权…  相似文献   

8.
我家原六口人共同承包一块地。后姐姐因意外去世,大哥、二哥结婚后分家另过。父母把其中一半承包地分给两个哥哥,大哥耕种1亩,二哥耕种0.8亩,我和父母一起生活耕种另一半。1999年第二次签订承包合同,两哥哥按以上承包地面积签订了合同书。后来我结婚,老母亲与我共同生活,父亲随二哥共同生活。大哥没有抚养二位老人。现在大哥二哥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给补偿款540010多元。我一分钱也拿不到。现母亲生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我小孩不满四岁,经济条件困难。我想重新分配承包的土地,能向法院起诉吗?我可以要求大哥承担点老人的赡养费吗?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的公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200元钱和40千克粮食。一个月前,我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我现在的农业收入很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只给公婆40千克粮食,没有再给付200元的赡养费。  相似文献   

10.
问:1997年我与程某登记再婚,我没有工作,主要依靠程某的工资收入生活。2012年2月程某因病去世。程某与前妻共生育两个女儿。我与程某结婚时其两个女儿均已成年,都没有与我们在一起共同生活。程某生前的生活起居由我照顾。程某死后,他的单位发放了死亡抚恤金,程某的两个女儿遂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请问,独立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分割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文彬 《农家参谋》2011,(5):40-40
村民周槐是70岁的老人,有一双子女,其中儿子周华系其养子。因周槐缺乏劳动能力,且其女周丽早已嫁人,且生活困难,无力一人赡养周槐。周槐找到周华,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但周华认为自己只是他的养子,并以周槐有其亲生女周丽赡养为由拒绝了周槐的要求。无奈,周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华履行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我的公公、婆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100元钱和20公斤粮食.一个月前,我丈夫因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我现在的农业收入很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只给公公、婆婆20公斤粮食,没有再给付100元的赡养费.但是,我的公公、婆婆不依不饶,还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正>【案例】晓某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含辛茹苦地把其兄妹三人抚养长大,现都已经参加工作。这几年,母亲的生活费用全部都由晓某及兄弟二人承担,由于收入低,经济上确有一定困难,晓某及兄弟提出要妹妹也负担一些赡养费,但她却说:"我已经是出嫁的女儿,本身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请问,她的说法对吗?【评析】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相似文献   

14.
村民李老大和李老二的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兄弟俩就其父母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李老大赡养其父,李老二赡养其母,各自对被赡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去年初,李母去世,李老二独自承担了丧葬费用。其后不久,李父又患病不起。李老大因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便要求李老二负担其父部分生活和医疗费用,而李老二却以订有协议为由,拒绝李老大的要求。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  相似文献   

15.
法制园地     
我们要担负赡养义务吗?律师:我从小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成年后与母亲有些联系,感情一般。母亲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她想晚年时让我们姐弟三人轮流赡养。请问,我们要担负赡养义务吗?海宁海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赡养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赡养费用可以根据父母的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赡养费的数额。胡靖宇  相似文献   

16.
问:十多年前,因儿子不务正业,我把他赶出了家门,双方也签下协议,我的财产不给儿子,儿子也不用赡养父亲.此后儿子一直在外,与我无往来.现我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希望儿子能给付赡养费.但儿子却以当年我把他赶出家门,并协议不要他承担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请问:我可以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吗?  相似文献   

17.
正问:我3岁时被姑姑一家收养,他们去世后我继承了二老的遗产。2009年12月,我家后面的厂房扩建,养父家的祖坟被征用,得款26万元。我养父两个弟弟的子女们都分到了钱,但我没有。他们说由于我没改姓,所以无权分征地款。请问:养子没改姓就无权分征地补偿款吗?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8.
张老汉今年71岁,有两儿一女,十年前张老汉就与子女分开,与老伴共同生活。去年老伴去世,张老汉因过度悲伤,终日卧床不起,由于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乡村干部知情后,多次找到张老汉的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但三个子女都强调张老汉在10年前就另过,而且长年又无来往,实际上脱离了关系,且都表示张老汉百年之后不再继承其财产,因此拒绝赡养。最后,无奈的张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以继承父母财产为条件的,而是无条件的。不管…  相似文献   

19.
《农家顾问》2007,(6):63-63
夺人祭奠权赔四千抚慰金2006年1月,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李然夫妇的女儿李林因病去世,尸体火化后骨灰一直由其女婿王超保管,以待下葬。过后,两位老人多次询问女儿骨灰安葬何处,要去祭奠,但王超一直不如实告知。女婿的搪塞激怒了老人,2006年9月,两位老人以女儿骨灰去向不明,无法祭祀为由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及时安葬李林的骨灰,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今年初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的一种安慰,李然夫妇对其去世的女儿享有祭奠权,王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20.
正【案例】赵某林夫妇原先在农村有一处宅院,1998年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林夫妇将户口从农村迁进县城,与儿子共同生活,便将宅院交给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双方还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近日,赵某林的老伴去世后,赵某林思念故土,打算回乡居住,便向赵某平夫妇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被赵某平夫妇拒绝。无奈之下,赵某林将赵某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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