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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槐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5,(6):59-59
2000年4月,王某妻子刘某向其好友赵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刘某在借条上代签上丈夫王某的名字及时间。2001年11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刘某在出具给赵某的原借条上补签了“此借条由王某偿还”的字样。2001年12月刘某突然因病猝死。2004年5月,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王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刘某生病前个人欠款,且原告赵某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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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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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有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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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4000平方米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起诉要求其前夫王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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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6亩)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要求其前夫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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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结婚十余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一直感情不合。从前年起.我们分居。分居后.丈夫未经我同意,干了个体生意.也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的经商收入。前不久.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提出要我负担夫妻分居期间他经商所欠下的3万元债务,他说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不知我有没有分担这部分债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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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夫妻之间多戏言。但是双方已有文字约定了的事,白纸黑字,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本来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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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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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和田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10月登记结婚。为摆脱家庭贫穷状况,婚后不久,二人便离家到北方某一城市做防水生意。1997年3月份,因资金周转不开,张某和田某便以夫妻名义向原告王某借得人民币1.7万元。1999年,被告田某向王某还款8000元,还欠9000元,由田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条。后因田某的丈夫有了外遇,二人离婚。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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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婚后收入全部交给妻子,积蓄也以妻子的名字存入银行。3年来,大概有8万元的存款。最近,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离婚,发现妻子名下的存款共有18万元,其中有10万元为结婚前存入。妻子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存款,说存款在她名下,根据存款实名制,是她的“私房钱”,还说,有10万元是代她父母保管。请问:妻子名下的存款就是其个人的财产吗?读者王玉坤王玉坤读者:《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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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但又对是否离婚一时把握不定,就决定从2008年5月“试离婚”,即彼此互不来往、互不干涉。“试离婚”期间,由于我突然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只好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医治。现我已决定与丈夫离婚。请问:该5万元借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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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始终归其各自所有,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目前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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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