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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百花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1,41(4):22-22
作为一名兽医工作者,面对越来越纷杂的兽药市场,层出不穷的新药名感到非常困惑。本来兽药的主要命名方式有三种,即通用名,商品名和"俗名"。我国《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的通用名称是相同的。药品商品名是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经国家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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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10)
<正>近几年来,随着兽药市场的发展,药物的名称也有了各种各样的变化,这给饲养户带来了很大的弊端,我国《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的通用名称是相同的,药品的商品名是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经国家药检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名称,现在同一种药品因为在不同的厂家都有生产,因此会有不同的商品名,比如,通用名为"头孢曲松钠"的药品分别称作"菌必治""安迪芬"等20多种商品名,而通用名为10%的磺胺嘧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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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6,(20)
<正> 农业部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以下简称《命名原则》,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中“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同时废止。兽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命名原则》命名兽药商品名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此《命名原则》审查和审批兽药商品名称。二、为维护行政审批工作的严肃性,经研究,现调整兽药商品名称审批有关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中“商品名称”一栏,每种兽药可同时填写三个商品名称,供审批过程中备选;三个商品名称均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同时,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等变更申请。2006年11月15日前受理的申请,如需要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申请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我部,逾期不再受理此项申请。三、请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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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及《2005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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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兽药名称混乱的现象,本刊关注栏目《由"整治兽药名称混乱现象"引发的思考》详解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和《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我国兽药名称管理的相关办法。并提出了有关专家的建议,要解决兽药名称混乱现象,需要从申报、审议、检查监督、批准实施等各个关口严格把控已达到监管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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