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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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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县某乡村民肖某,为栽种柑桔树,于2000年1~3月在封山育林区内将自己责任山非法开垦0.5公顷,经技术鉴定,共毁松、杉幼树901株。办案中,对肖某毁林开垦行为的定性上有3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理由是: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挖自己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山上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理由是:肖某栽柑桔树出于个人营利性生产目的,故意将国家封山育林地毁林开垦,侵害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第三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2.
2008年11月27日李某到大源村王某承包的主伐山场捡杉树尾巴,在下山时被王某看见,王某上前制止,不准李某扛走杉树尾巴。李某听后,放下树尾就朝王某冲过来。朝王某的左肋猛打一拳,然后叉朝王某的右肋打一拳,王某赶紧逃跑躲避,随后李某将树尾装上车运回家。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李某如何定性处罚,存在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3.
2006年7月,村民李某以4000元购买了本地四组"大磨石"山场内一块林木。经林业站伐区设计并领取采伐证后,李某雇人将伐区内林木皆伐。接着,李某又雇人擅自在明知是本村六组与四组有纠纷的相邻一块山场砍伐了55立方米木材。对李某如何定性处罚,存在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4.
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  相似文献   

5.
王云 《湖南林业》2012,(6):39-39
被告人刘某在2006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某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07年4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相似文献   

6.
方敏 《湖南林业》2012,(5):24-25
被告人杨某、李某、段某,2011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某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相似文献   

7.
《湖南林业》2012,(4):19-19
被告人黄某,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月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相似文献   

8.
张建清 《湖南林业》2002,(12):19-19
2000年4月21日,李某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润,李某于2000年10月26日以每只2元的价格到集贸市场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猴面鹰19只。次日上午,将收购的19只猴面鹰运往怀化准备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理该案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否具有明知猴面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决意收购、运输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者,为…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李某于2000年4月21日向某县林业局申办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润,于同年10月26日在该县某镇集贸市场上以每只2元的价格购得当地俗称“猫公雀”幼崽19只、“腰子”1只。次日上午,李某将该批野生动物装进编织袋,乘中巴车欲运往本市城内销售,结果被该市森林公安支队查获。经鉴定,19只“猫公雀”学名为鸮形目草鸮科草鸮(Tytocapensis),“腰子”为隼形目鹰科褐耳鹰(Accipiterbadius),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01年2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相似文献   

10.
李某盗砍林业木为何认定两罪李清梅现年33岁的被告人李某,系福建省永定县湖山乡三村村民。1993年12月至1994年4月期间,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1600元;又先后九次...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1996年,某乡崇山江村村委会申请对本村牛角湾山场进行残林改造,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对该山场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发放采伐许可证586立方米(其中松木142立方米,杉木44立方米,杂木400立方米)。同年8月,该村委会以招标卖青山方式将牛角湾山场承包给杨××等4人采伐,而杨××等人在该规划山场实际采伐木材597.51立方米(在5%允许范围内),其中松木247.91立方米,超过松木指标105.91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76.5立方米。  1999年7月,当地林业派出所以该村采伐松木材积与采伐证指标不符为由,对该村3名村干部以滥…  相似文献   

12.
去年4月,A村支部书记白某为了筹措修水库的建设资金,向镇林业站申请100立方米的松木采伐指标,以便承包给他人采伐本村铁岭脚山场的松树。  相似文献   

13.
14.
刘某系某县农民,趁其弟不在家,决定把其弟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卖。2002年5月,刘某声称该处山林属自己所有,请镇林业站技术员上山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林业站在未严格审查山林权属的情况下,给刘某发放了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即刘某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刘某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该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和方式进行采伐,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未经其弟同意把林木采伐,侵犯了其弟的林木所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5.
张建清 《湖南林业》2002,(11):16-16
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  相似文献   

16.
《河南林业》20O1年第6期“法制园地”栏目刊载的由刘先辉同志撰写的《什么叫盗伐林木罪》一文,对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盗伐林木罪与其他  相似文献   

17.
张某,男,60岁,某绿化公司经理。陈某,男,41岁,某风景区承包经营部执行经理。1997年,陈某、黄某、李某3人合伙成立了天天快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陈某担任执行经理。1998年,天天与某镇政府签定了承包经营某镇政府所属的风景区。承包合同规定,天天负责风景区的旅游经营,每年上缴镇政府租金20万元。同时规定,天天无权改变和处理风景区内的财产(包括树木)。  相似文献   

18.
2001年第8期《湖南 林业》发表廖景憧先生 众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一文,廖先生 认为李某收购、运输国家 二级野生动物草■19只、 褐耳鹰1只的行为是过失 行为,因而不构成非法收 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笔者对廖先生的观 点不敢苟同。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 见该案李某收购、运输 的19只草■和1只褐耳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须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李某是否明知,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该案涉及犯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所谓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19.
何国喜 《湖南林业》2001,(11):16-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正和解释。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作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  相似文献   

20.
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2月29日,江永县允山镇大畔村村民蒋某某在该村大坪自然村以每立方米400元的价格收购该村赵某某、邓某某等9户村民无证杉木21.811立方米。对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有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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