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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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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李某、段某,2011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某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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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1日,李某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润,李某于2000年10月26日以每只2元的价格到集贸市场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猴面鹰19只。次日上午,将收购的19只猴面鹰运往怀化准备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理该案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否具有明知猴面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决意收购、运输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者,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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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于2000年4月21日向某县林业局申办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润,于同年10月26日在该县某镇集贸市场上以每只2元的价格购得当地俗称“猫公雀”幼崽19只、“腰子”1只。次日上午,李某将该批野生动物装进编织袋,乘中巴车欲运往本市城内销售,结果被该市森林公安支队查获。经鉴定,19只“猫公雀”学名为鸮形目草鸮科草鸮(Tytocapensis),“腰子”为隼形目鹰科褐耳鹰(Accipiterbadius),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01年2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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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砍林业木为何认定两罪李清梅现年33岁的被告人李某,系福建省永定县湖山乡三村村民。1993年12月至1994年4月期间,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1600元;又先后九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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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6年,某乡崇山江村村委会申请对本村牛角湾山场进行残林改造,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对该山场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发放采伐许可证586立方米(其中松木142立方米,杉木44立方米,杂木400立方米)。同年8月,该村委会以招标卖青山方式将牛角湾山场承包给杨××等4人采伐,而杨××等人在该规划山场实际采伐木材597.51立方米(在5%允许范围内),其中松木247.91立方米,超过松木指标105.91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76.5立方米。 1999年7月,当地林业派出所以该村采伐松木材积与采伐证指标不符为由,对该村3名村干部以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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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A村支部书记白某为了筹措修水库的建设资金,向镇林业站申请100立方米的松木采伐指标,以便承包给他人采伐本村铁岭脚山场的松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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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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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8期《湖南 林业》发表廖景憧先生 众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一文,廖先生 认为李某收购、运输国家 二级野生动物草■19只、 褐耳鹰1只的行为是过失 行为,因而不构成非法收 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笔者对廖先生的观 点不敢苟同。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 见该案李某收购、运输 的19只草■和1只褐耳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须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李某是否明知,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该案涉及犯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所谓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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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正和解释。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作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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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2月29日,江永县允山镇大畔村村民蒋某某在该村大坪自然村以每立方米400元的价格收购该村赵某某、邓某某等9户村民无证杉木21.811立方米。对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有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