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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15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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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些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当地村干部填写,但却出现了错误,如何更正?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15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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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读者天晓天晓读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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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体现农民承包村集体土地,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法律凭证,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即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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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二十多年,2007年以来主要从事县级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村土地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及第二轮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耕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两证”)工作情况较为熟悉。现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存在的三个主要疑难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希望与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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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只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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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灵魂。《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03年3月1日、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渝北区的情况.谈谈区域性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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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起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9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此稳定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农业部课题组早在2008年就提出实行农村土地永久制承包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一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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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起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9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此稳定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农业部课题组早在2008年就提出实行农村土地永久制承包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一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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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出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常见方式,《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都做了规定,实践中这几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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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东安县水岑乡冷山村8组村民文先忠,我看了《湖南农业》"三农普法"栏目上《农村土地调整谁说了算》一文,使我想起我家与同组村民文清弟互换的那丘田,现在能不能要回,特写信咨询。事情是这样的,1996年,我刚结婚,家里的责任田全部在我父亲名下,并由我父亲耕种。这一年我父亲与我村同组村民文清弟互换一丘责任田,并与她写了合同,合同上写了责任田互换永远不变,当时只有我父亲与文清弟和组长在场,写下合同并签名盖章,没有做任何土地承包经营权备案和变更登记。2008年时,我家原来的那丘责任田还登记在我家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现在我父亲70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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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民事主体理论、价值法学、比较法和法律史等视觉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从法律价值目标、合同法理论及法律设施的视角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的缺陷,即《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合同原则理论;与“公平”的法律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实施效果不佳。从实体法和程序法2个视角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的完善,并且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旨在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