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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行业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开学典礼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的近百名农资企业家学员及高管学员相聚人大明德楼,参加为期4天的课程、拓展及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探究如何进行农化服务创新、塑造企业品牌、有效进行团队建设、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据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行业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自2004年创办至今,已成长为中国农业管理思想的聚集地、农业管理问题的智库、农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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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农资MBA举行第十期,授课期间专门召开了针对农资经营问题的专题会。专题会上,代理商浙江金华金土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建设提出了高级庄稼医院是未来农资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中国农资传媒记者王旭波站在行业媒体的角度,提出了"渠道品牌价值大于产品品牌价值"的观点,建议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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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3月7日上午,由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农资传媒、中国人民大学农发学院·农资MBA中心、宜化集团·利达丰华(北京)农资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发起的"向人大农资MBA学员联合赠报签约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张利庠,中华合作时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农资传媒总编辑曾峰,宜化集团·利达丰华(北京)农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郑钢,中国农资传媒执行总编辑孙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农资MBA研修中心主任罗天生等出席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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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备案是一种新兴的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手段。该制度设计更为强调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与农业行政执法相比,农资备案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其对弥补执行不足,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执法效果、实现执法目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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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华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7,26(6):61-65
农资消费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部分,是立法者不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体调整范围满足农民权益特殊保护的技术操作.因为农资消费的生产消费属性及农业生产资料自有规范体系,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需要论证,这一问题往往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忽略.以"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论视角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内在正当性;从农资消费赔偿案例研究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外部正当性.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和目的限缩解释的误区.必须明确农资消费主体是农民,而非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农资消费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目的是自用或销售不影响农资消费的定性;农资消费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是农民可选择的权利,而对公权机关或农资经营者而言具有义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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