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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法规急需补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出台,使种子经营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营销,种子经营者也大幅度增加。在这市场化初始阶段,由于一些经营者自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常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而且给农民的利益带来了损害。为了更好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有效地进行种子管理,在下列方面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种子法规,使之与时俱进,为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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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因生产销售假劣种子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减产或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给种子经营者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现对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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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检查档案可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从而了解经营者的综合经营状况,达到宏观指导一个地区种子市场的供需平衡。同时对检查档案中发现来源不清、数量不符、质量不好、去向不明的种子进行严肃查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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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米大田生产中,常因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或者栽培技术不当、病虫危害、不良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及其经济性状表现异常,种子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存在意见分歧。此时,田间鉴定就成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有效手段。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玉米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结合现场勘验鉴定,判定是否属于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问题,这样既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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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制度之一.该制度是规范种子营销行为的基本制度和明确质量责任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直接保护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全面深入理解这一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正确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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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5年来,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使我县种子市场进一步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地区垄断被打破,技术型、资本型龙头企业正在主导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二是种子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无证经营和大案要案明显减少;三是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四是种子包装、标签逐步规范;五是种子经营正在由过去的单纯买卖向种子与技术的配套服务发展。但是,我县种子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标签不合规定、经营档案不健全等。针对这些情况,对今后我县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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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格局被打破,在发挥积极效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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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农民安全用种工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种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农民自主购种,企业自主经营,种业迈向市场化、法制化.种业能否持续发展,农民能否安全用种是检验的唯一标准.然而,近年来少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让农民用上放心种,笔者认为必须明白现状问题,找准原因,实施农民安全用种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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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修改决定。这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万建民表示,修改《种子法》是新形势下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着眼未来发展需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种业自主创新、做到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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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种子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加大了种子行政执法力度。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种子行政执法的成效,关系到能否有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能否树立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形象。目前,面对错综复杂的种子执法工作,要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必须提高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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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种子市场主体日益增多,而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违法生产、经营造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的种子使用者大多数是普通农民,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识别真假、优劣种子质量的能力,从而使种子质量纠纷的案件发生率逐年增加。如何正确、公正地调节处理各类种子质量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种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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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之后,种子市场逐步放开,国有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个体三种类型的种子经营者纷纷进入市场,给种子市场引进了竞争,带来了活力,给农民用种带来了实惠,但是,在这种多成分参与的种子市场中也出现了诸多新的问题。现结合本人从事种子执法与管理工作的经验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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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的发生 2003年我市发生了一起种子事件,某个体种子经营者经销了1万多公斤小麦新品系种子,所有购种者均告颗粒无收,直接损失40多万元.经查,该品系是河南某单位选育的半冬性白皮小麦新品系,未经审定,适宜河南及江苏淮北地区示范种植.在我市推广未经试种,经营也未经各级农林主管部门批准.种子由江苏省邳县一个无种子生产经营证照的农民生产,并委托我市该个.体经营者销售.该批种子的包装和标签是该农民盗仿了河南某育种单位制作而来的,仅在包装袋产种地址栏标注了该农民的手机号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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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是种子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