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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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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什么是品种权?其效力如何? 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具体地说,品种权就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就其权利而言,可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七、品种权的归属 获得品种权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是个人,但不是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品种权申请并获得品种权的权利,对于什么样的人能拥有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应严格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3.
植物品种权的运作包含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四个方面,在品种权的运用中,品种权转让属于品种权交易实施中重要的运作方式之一。论述了品种权转让的概念及转让方式,然后从品种权自身价值、品种权转让方和品种权受让方三方面分析了品种权转让价格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品种权转让价格的区间,最后提出了品种权转让方在品种权转让过程中的定价策略,以期对品种权转让市场买卖双方进行价格的制定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方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结合我国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实际,概括归纳出植物品种权直接交易、会展交易、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交易、网上拍卖交易等主要交易运作方式及其特点,剖析了我国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据此提出相应的加快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的政策建议,以创造最大化的植物品种权商业价值。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式及UPOV公约的核心地位出发,重点回顾了UPOV1991年文本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修订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权的修订进行了评价和分析,得出UPOV91文本对派生品种体系的保护给原始品种产权人以积极的、激励的结论,但对后品种权人的权利保护显得不足,容易造成后品种权人积极性下降。在此基础上,以进一步保障后品种权人收益,刺激其育种活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收益为出发点,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农业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的总称。文章就我国水稻品种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水稻新品种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促进建议。  相似文献   

7.
<正>种子法将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一是防止实际中利用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之间存在的边界模糊,比如将收获的常规小麦作为种子销售的情况;二是给品种权人行使权利和收集证据提供更多的机会,比如在繁殖材料销售或使用阶段,品种权人没有发现侵权或者没有机会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在收获材料销售或仓储等环节还可以收集证据和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Ⅲ)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权审批的程序、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终止及权利维护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做了介绍。  相似文献   

9.
《现代农业科技》2006,(1S):111-111
为了加强水稻新品种“725系列”开发的有序性,防止品种权人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维护品种权人的正当权益,本律师经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公司)授权发表声明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为完善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状况进行评析,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UPOV两个文本的区别,阐述了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方面不宜过早采用1991文本,并应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争取更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在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方面,重点分析了目前该项制度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推广种子公司办科研和种子公司与育种单位协作的科研体制改革模式。在品种侵权案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分析了证据保全、品种权保护范围界定、司法鉴定和责任承担等4个方面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在具体解决问题方法方面,应更多地由技术专家参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文章还重点讨论了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的问题,即如何在维护品种权人和农民利益之间确立平衡。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应在保护农民公平分享植物基因资源的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  相似文献   

11.
植物品种权入股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植物品种权入股是农业知识产权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加快品种权的实施应用,增强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文章在对植物品种权入股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植物品种权入股的三种模式,利用植物品种权入股选择模型,揭示植物品种权入股的实现机理,为植物品种权入股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图示,并提出了植物品种权入股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2.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总体情况 1.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即植物品种权制度,来源于植物选择者权利制度。《新西兰植物选择者权利法》于1973年立法,1975年实施。直到1978年修订替代了原始的法律并且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植物品种权”代替了“植物选择者权利”,从而产生了《新西兰植物品种权法》。1981年新西兰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此后又于199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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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14.
产学研合作是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营的重要模式,它有利于植物品种权创新与实施的有效融合,实现植物品种权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文章在对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营内涵界定和产学研市场化运营模式剖析的基础上,借助博弈论分析了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营中产学研合作履约率低、履约成本高的问题,以及重复博弈下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营中的产学研合作行为,提出建立良性信任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创造大量重复博弈的合作环境等优化策略,以加强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营中的产学研合作。  相似文献   

15.
植物品种权价值链演化模式与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品种权价值链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成长,从一种模式演化为另一种更高级、更适应环境的模式。文章阐述了植物品种权价值链演化的概念与特征,总结了植物品种权价值链演化的3种模式,并对每种演化模式的优缺点、适用条件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期望不断提升我国种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6.
许可实施是植物品种权实施的主要模式之一,是将创新品种转化为利润的重要机制,能够激励植 物新品种研发创新,并促进新品种技术扩散。植物品种权许可实施不同于品种权转让,具有收入效应和竞 争效应,从微观角度可以提高知识资产的使用效率。但是植物品种权许可实施的收入效应和竞争效应受复 杂因素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许可双方无法事先签订完美的许可合同。品种权人可 以通过许可合同价格条款和许可范围的选择,利用“入门费 分期提成/阶段性支付”的许可费用模式, 规避许可风险。  相似文献   

17.
张彩霞 《安徽农业科学》2018,46(12):206-211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维持年费制度下,品种权人的维持决策决定品种权生存状况,体现品种权有效保护期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持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基于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7—201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和品种权事务公告数据,利用Kaplan-Meier估计、Cox-PH模型对植物品种权的生存函数和维持时间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植物品种权总体平均维持时间较短,不足法定保护期限的1/4;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的影响因素包括品种人类型、审查周期、共同品种权人、培育人数量,其影响程度依次降低;培育人数、有共同品权人对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有积极影响,审查周期对品种权维持时间有负向影响。国内外植物品种权生存函数不存在显著差异;种业企业和个人等私人部门的授权品种比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维持年限更长、生存比率更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维持年费具有筛选作用,可以过滤质量低、不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等八个部分的内容.此条例主要围绕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阻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地开展,也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建议通过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健全相关的权利内容与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人的权力、品种权人的义务.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六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浅显的剖析,旨在提高人们掌握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的能力。  相似文献   

20.
育种创新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障育种创新就需要完善植物新品种产权保护体系。正启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内容中对"农民特权"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农民超越"特权"而侵犯品种权人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即品种权人权利与"农民特权"一直存在博弈。建议通过界定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主体、限制自繁自用的种植规模、限制自繁自用的品种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自繁自用种子销售监管方案等措施完善"农民特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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