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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颁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农业部随后颁布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进一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进行规定,使全国各地生鲜乳生产、销售得到了有效规范。我区作为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近年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生产销售不断规范,收购站、奶牛场持证有序经营,规模化牛场不断发展,但长期形成的小作坊式奶农养殖户仍在我区部分地区大量存在,各地收购站虽然不断朝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但小而散的情况仍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奶农赶牛挤奶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同时,企业对质量安全把关较严,散户牛奶质量参差不齐,相对规模化牛场收购价格要低一些,像规模化程度较高的乌、昌、石地区,规模化牛场企业收购价为5.3元/kg左右,散户3.8元/kg左右(2014年1季度)。而在各地城区,由于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奶业条例》对散装生鲜乳没有限制上市销售,而散装生鲜乳零售价格较高,乌鲁木齐、昌吉地区约6~7元/kg(2014年1季度),远高于企业收购,我区许多城郊奶农更愿意将牛奶拉入城市销售,这对我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而言,散装生鲜乳上市销售面广点多,流动性强,监管风险还是较大的,如何有效降低和杜绝这种风险呢?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禁止散装生鲜乳上市销售。但就目前法制建设和法治环境来看,还需要一个不断更新观念和经济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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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所称的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由此可见生鲜乳和乳制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国家大事,而乳制品质量安全又取决于生鲜乳的质量安全,只有好的安全的原料乳,才能生产出好的安全的产品,怎样才能把好生鲜乳质量关,笔者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浅谈生鲜乳质量验收的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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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以来,国家出台了《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条件和标准,明确提出生鲜乳实行收购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生鲜乳收购主体,加大了对奶厅、奶站整治和取缔力度,奶畜养殖场(小区)将成为生鲜乳收购的最好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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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奶牛)》2009,(7):30-30
为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今年农业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2009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发布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依法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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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奶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生鲜牛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条例》突出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明确畜牧兽医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加大对生鲜奶牛收购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河北省奶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对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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