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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运用法律规范,确定农业违法主体违法责任和相应处罚内容的活动.本文所指"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农业法律,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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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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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陈述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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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 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陈述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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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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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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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对在种子执法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违法物品的范围,有时适用不当。作者依据所办的一个实际案例,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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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直是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下同)查处农业违法案件的程序法依据。通过十年的农业执法办案实践,笔者既深切感受到《行政处罚法》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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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是每一个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不能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就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者,行政处罚便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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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2001,(4):3-3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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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相关法律约束下,宜君县擅自开垦林地现状得到了很大改善。同时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解决方案,更好的保护了林地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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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类型,这一行政活动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不仅关系到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而且涉及到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就成为执法和司法关注的共同问题。当前,学者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说等多种观点。通过着重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该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并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行为所处的行政行为阶段等进行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