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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蓥市畜牧食品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开展了对屠场、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经营市场等为主的畜牧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确保了食品安全。一是开展饲料、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对该市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市(点)所经营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及经营资格进行了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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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农业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内有一批包装、标签不规范的兽药产品“抗球佳100”(10%盐酸氯苯胍预混剂),该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某一通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也在有效期内,但在该批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上却明显印有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字样.该公司是一家饲料预混剂生产企业,持有《预混剂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2005年7月曾因无证生产兽药被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产品合法性产生了怀疑,立即展开深入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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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来,田林县加大对全县44家兽药经营店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兽药经营店是否存在销售、库存违禁药品和假冒兽药以及兽药、饲料添加剂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行为。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田林县执法人员还向兽药使用、经营单位广泛宣传了《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该县共出动车辆40辆(次)、行政执法人员120人(次),发放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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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是兽药饲料销售环节中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如何确认涉承包合同行政处罚案件中适当违法主体,给不少执法人员带来困扰。本文希望通过个案剖析,为执法人员提供借鉴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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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A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兽药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厂区东南角的库房内有标称某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4种饲料添加剂,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嫌疑。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适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饲料部分),依法给予该兽药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本文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进行了简要讨论,以期提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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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6,(5)
<正> 将鸡蛋黄粉碎后加上水在大桶里搅匀,装在小瓶里,贴上标签就成了鸡五联高免卵黄抗体。如果不是亲眼所见,谁也不会相信:在一间出租房里竟会生产出大量"兽药"和"生物制剂"。前不久,安徽省合肥市畜牧水产局执法大队在该市合钢公司内捣毁了这个特大假兽药作坊。据悉,这是该市今年查获的笫一起假生物制剂案。作坊空间很"袖珍"近日,合肥市畜牧水产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合钢公司大院内,有人生产假兽药。执法人员立即出发,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就在执法车辆快要到达窝点时,一男子突然从一间房内窜出,顺着小巷夺路而逃。执法人员冲下车,将一个正准备锁门逃跑的女子堵在房内。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窝点面积不到十个平方米,房间里面肮脏不堪,造假原料、灌装好的成品、大量的商标标签和食物混放在一起。鸡蛋黄+水=生物制剂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个作坊式的窝点造假手段十分恶劣,一种标称为江苏农科牧业开发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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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四川古蔺县畜牧局、古蔺工商分局,联合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兽药、饲料添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取缔了部分无证照经营户并收缴了一批假冒伪劣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图为执法人员在龙山镇实施检查。四川古蔺拉网检查兽药饲料市场$四川古蔺工商分局龙山工商所!646504@程明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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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池河集镇某一兽药经营门点,经调查了解:该店主名叫陈邦朝(男、55岁、汉族),自1997年底就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领取过《兽药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经营兽药要办证,怎么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跟他讲解《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考虑到他是初犯,对他的违法行为未作追究,只是当场口头提出三条要求: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许可证》;2、店里的兽药应停止销售,转让他人或退回到进的地方;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三个字样必须涂掉。事隔一月即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门点检查时,发现店里的兽药仍摆放在药架上,门外‘兽药店”三个字样也未涂掉,随即执法人员就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10月20日,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给当事人陈邦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3第037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业;2没收兽药;3罚款1000元。《决定书》直接送给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申请复议或上诉法院),当日将封存准备没收的兽药予以没收,并出具《没收兽药凭证》(定兽药没字[1999]第037号)。又隔半月,当事人一纸行政诉状将定远县农牧局法人代表曹国友告上法庭,执法人员受局长曹国友委托,并请律师向县法院递交行政答辩状并举证。后经法官对有关举证材料的审查,查实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法院理应判决执法人员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该案没有开庭审理,只是受理该案的法官一人采用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在调解中建议:1、原告撤诉;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改罚款500元;3、没收的兽药退还给当事人。执法人员觉得此案违法事实清楚,没收的兽药没有退还,其它方面处罚按法官调解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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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县兽药、饲料监督工作通过加大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经过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使兽药、饲料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几年被省局、市局评为“执法先进单位”,并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净化规范了兽药、饲料市场,保障了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促进了我县畜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以法规宣传为切入点,突出一个“实”字为了便于工作开展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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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