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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4,(18):22-23
农业部开始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本刊讯 :根据新《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自2004年11月1日起 ,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新兽药、发布地方标准和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此 ,农业部将组织有关专家 ,开展针对2004年11月1日前发布的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具体将分2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审查2004年6月底前发布的地方标准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 ;第二阶段 ,审查2004年7月 -10月31日期间发布的地方标准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国家质检总局解除安徽省禽出口禁令本刊讯 :记者8月30日从安徽省农委获悉 ,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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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9)
根据新《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新兽药、发布地方标准和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此,农业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针对2004年11月1日前发布的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具体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查2004年6月底前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第二阶段,审查2004年7~10月底期间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农业部将开展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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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04号令发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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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从法制化、规范化兽药管理角度讲.江苏省兽药管理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后至1987年《兽药管理条例》发布以前为第一阶段,为兽药整顿阶段;1987年《兽药管理条例》发布以后至2004年新版《兽药管理条例》发布以前为第二阶段.为兽药法制管理阶段:2004年新版《兽药管理条例》发布以后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兽药生产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进入兽药规范管理、生产高速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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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2006,(1):6-6
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2006年1月1日零点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全部产品批准号。我部第426号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也规定,2005年12月底之前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逾期不予受理。但鉴于今年下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任务繁重,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保证兽药GMP验收质量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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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1):33-33
2004年11月1日《兽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11月9日农业部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发布了第426号公告,现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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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施行;2005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即兽药GSP)》发布,江苏、贵州等省区开展认证试点;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以第3号令正式发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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