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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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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黑龙江省:将修订动物防疫条例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 000元。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  相似文献   

2.
正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  相似文献   

3.
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2年农业部又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农业部也规定对病死畜禽要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相似文献   

4.
应对伪造动物检疫证现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相似文献   

5.
正(接上期)六、动物检疫类(十六)出栏畜禽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  相似文献   

6.
浅谈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正>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防止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  相似文献   

7.
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计划进一步完善疫病区域化管理、检疫等动物防疫制度,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对动物进入、过境本省的防疫检查作出规定,特别明确生猪按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点对点"调运,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相似文献   

8.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启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程序"的前提,对  相似文献   

9.
魏便娥 《兽医导刊》2012,(12):57-58
一、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1.养殖户及动物经营者防疫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报检。但部分养殖户和动物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对动物疫病的危害及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报检,随意出售、买卖、收购动物,甚至逃检。2.检疫体制不健全,检疫力量  相似文献   

10.
正如果养殖户未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采取急宰措施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则养殖户的行为违犯了《动物防疫法》。如何对养殖户急宰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理,笔者现提出一些看法。1.正确受理的急宰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开创了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治理的新纪元,这是动物防疫监督社会地位重要性的新突破。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认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必须正确处理好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三者的关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生猪等  相似文献   

12.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 ,是从源头上控制疫源流动的根本措施。而报检制度是《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管理相对人设定的法定义务 ,也是保证产地检疫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黑龙江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都明确规定 :“将屠宰的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三日 ,育肥、役用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五日 ,种用、乳用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十五日 ,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 ,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 ,要在此项规定日期前两日将…  相似文献   

13.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确立《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这是在总结《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监督,有利执法而作出的规定。1985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农牧部门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条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凭检疫证明出售,调运家畜和上市买卖、运输畜禽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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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加强对入粤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的有关  相似文献   

15.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国家推行动物检疫申报检疫制度,这是深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进一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加强产地检疫的客观需要,对于方便群众、提高动物检疫行政管理效率和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相似文献   

16.
<正>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检疫规定,动物从产地到运出县境需办理三个证明: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①证);②《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②证);③《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下简称③证)。①证、②证"畜主"一栏  相似文献   

17.
饲料     
正黑龙江:禁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从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黑龙江省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将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现场制作等小型食品经营者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人员有权凭工作证件或者委托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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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出台后,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迅速开展了以"学条例,强能力,提素质,树形象"为主题的学习活动。本文结合学习体会对《条例》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在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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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但是一些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利欲熏心,逃避检疫,经营未经检疫甚至染疫的动物、  相似文献   

20.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于 2 0 0 0年 12月 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并于 2 0 0 1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 ,这是全省畜牧兽医战线工作上的一件大事 ,也是全省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 ,必将全面推进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 ,更有效的促进养殖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使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走向依法制疫的新阶段。1 《条例》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近几年来 ,黑龙江省畜牧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特别是省际间和国际间统一大市场初步形成以后 ,动物及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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