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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村民林某等10人对村里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事项产生异议,要求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有关账务并接受村民查询,均被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之后,林某等村民又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镇政府领导反映,镇政府一直拖延未予解决。同年底,林某等村民以镇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作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帐目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并接受村民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9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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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村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是村里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年龄到49岁时,可以享受村里发放5万元的福利待遇.我母亲现在去世了,父亲还健在,我父亲去村委会领取此项福利,村委会不给.请问,我父亲有权领取这5万元福利吗?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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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1989年4月5日,向阳镇金平村村民邓晓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邓晓承包金平村所属的荒地4公顷,用以开发果园种植果树,承包期为1989年4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第2天,村长代表金平村向邓晓颁发了土地使用证。邓晓承包土地后,便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耕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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