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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改革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误读一: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文件解读: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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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一: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文件解读:
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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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科学》2020,(8)
对广西北流市基于乡村振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进行了研究,目前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有"入市交易方式多样,以拍卖为主;入市途径多样,以调整入市途径为主"的特点,取得"建立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完善了集体土地入市的规章制度,健全乡村制度体系;开拓了增加农民收益的新渠道,促进农民生活走向富裕"的成效,存在"异地调整入市的利益分配不均,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入市资金筹措困难,削弱乡村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撑;后期监管机制不完善,扰乱乡村治理秩序;入市用途比较单一,制约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的困境。借鉴德清模式、陇西模式、南海模式和贵州模式的优势完善模式,得出实现路径:构建收益分配均衡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解决乡村资金发展问题;落实"小产权房"监管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入市用途均衡,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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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远 《新农村(黑龙江)》2015,(1)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广受关注的农村“三块地”改革顶层设计呼之欲出。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强调,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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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减少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可以增加农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也可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实践调研的方式,对官塘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进行了解,其入市是在政府帮助下,通过自己组建土地整理公司对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引入垫资公司对新房进行建设,以此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这种方式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其入市方式、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还存在很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入市模式,政府、集体、个人收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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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选择研究——以黑龙江省安达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苏农业科学》2017,(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与国有建设用地单一的入市途径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3种入市途径,即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城市经济辐射作用强弱不同,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合理的选择入市途径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因地制宜入市和高效集约利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从解决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视角和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视角分别进行入市途径选择。结果表明,为解决存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安达市98.25%的宗地应采用就地入市途径,1.75%的宗地应采用调整入市途径;为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52.82%的宗地应采用就地入市途径,45.48%的宗地应采用整治入市途径,1.70%的宗地应采用调整入市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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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郫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从2015年3月才开始实践的,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融资难、流转收益分配配套机制不完善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积极引导农户组建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法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和农民收益分配的监管等机制,探索出一条农民自主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新路径是郫县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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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对甘肃省陇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指出法律不完备成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制约因素,收入分歧已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难点,主体不明、产权模糊、缺乏统一流转平台、不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有序流转,必须修改完善《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流转利益分配机制,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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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如何平衡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利益分配关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政策设计的关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会引发不同规划用途、不同区位土地权利人的重大利益分配失衡,也会造成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锐减进而影响基础设施投资的可持续性。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政策工具,从构建基于农转用开发权转移原理的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基于土地自然增值原理公私兼顾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税收调节机制、基于公平补偿原则的征地补偿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基于成本分摊原则的基础设施投资成本回收机制等四方面进行系统的政策设计,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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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试点区——大足区先行先试,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破题,正进入扩面和深化阶段。调查发现,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弱、入市实施主体能力不足、土地受让客体规模受限、制度建设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等问题。对此,重庆市需要采取挖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供量、提升入市实施主体能力、以供促需扩大土地受让客体规模、审慎守规与探索创新并重推进制度建设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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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中国“三块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交易主体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入市交易,不仅能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关系到参与主体利益,对改革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本研究基于贡献分配理论,以贵州省湄潭县调整入市为例,综合考虑各主体的贡献度以及入市土地用途,测算各类用地能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及调整入市过程中各主体应享有的收益分配比例。从土地增值收益来看,基于收益分配比例,相比当前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各主体基于贡献分配理论所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均发生变化;以贡献分配理论测算出的收益分配比例能够因地和因模式制宜,集体在收益分配中获益较多,政府收益有所提高,符合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方向。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未来改革推行过程,可根据贡献分配理论来设计分配比例,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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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但并未明确如何入市流转。长垣县是河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唯一试点地区。因此,研究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针对长垣县各乡(镇)具体情况,该研究采取系统聚类法得到长垣县直接入市、到产业集聚区入市、城中村整治后入市3种入市路径,并针对不同入市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