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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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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解读(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七、关于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
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是台湾同胞来闽创业的重要基地和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载体.可以发挥整合资源、集中招商、产业聚集、试验示范、辐射带动的作用。对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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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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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创优农资消费环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法》第87条第3款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和水平",明确把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纳入法律条文。晋中市榆次区委、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于2006年4月正式成立了"榆次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过近3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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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的通过,标志着闽台农业合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本文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目前闽台农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条例》为促进闽台农业合作而构建的八大机制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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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总结了近30年来闽台农业合作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大陆地区酋部关于对台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对制约闽台农业合作发展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定,必将对闽台农业合作深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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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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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加强首都农机信息化建设、为农民提供优质农机信息服务,是当前农机推广的新的方法和新的手段。《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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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峰 《吉林农业(下半月.信息版)》2009,(5):48-48
5月23日,去全国第一部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并实施。此《条例》以法律形式,既保护在闽台胞权益,也对今后闽台农业合作的发展方向予以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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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原<土地管理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明确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海门市在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努力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转变和发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规范审批程序,积极实践,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适当调整农村承包土地的成功之路.在此,笔者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如何办理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