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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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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植物品种局:观赏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比例最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成立于1995年4月,总部设在法国安哥斯(Angers)。在欧盟境内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直接向CPVO申请欧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的个人和企业,可通过指定的欧盟代理人来申请。如果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王贵余 《种子科技》2003,21(5):280-281
介绍了植物品种登录的概况、程序及作用,植物新品种的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批过程及授权品种的权益,使育种工作者掌握植物品种登录、保护的方法,积极发表育成品种,依法保护新品种权。  相似文献   

3.
推动品种创新 加强品种保护 振兴中国种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末,种业已经向国际化发展,西方国家一些具有强大优势的种子集团正在打出要垄断国际种子市场的牌,这将导致21世纪全球种子市场的激烈竞争,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甚至强者取代弱者的局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农业大国,需要有自己民族种业的支撑,才会更加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发展,迎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与挑战。在21世纪种业全球化竞争中,中国如果吃了败仗,供种权掌握在国外种子公司的手中,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将受制他人,其后果之严重是不堪设想的。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门大开,限制外国……  相似文献   

4.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品种审定是育种工作的延续,是投入市场前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5.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同专利制度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1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共同点无论是植物品种保护还是品种审定,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新品种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证书,其目……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植物品种权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的根本保障。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到 2023 年底,我国茶树的品种权申请量为 529 件,授权量为 142 件。通过分析申请主体、申请年份和申请地区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总结出茶树品种保护申请量和授权量具有波浪式增长、省份之间申请量差异大、申请主体以科研单位为主等几大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归纳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以期为该领域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之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飞 《种子科技》2012,30(1):22-22
1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概念1.1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法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发布了5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的属、种达到41个,包括大田作物、蔬菜、果树和观赏类植物。为广大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竞争平台。截至2003年9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093件(包括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申请13件)。经审查合格授权的品种422件,占申请品种的38.6%(以后还在逐步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9.
张瑞英 《种子世界》2003,(12):14-16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而以发明为客体的专利制度早在15世纪就已萌芽产生,并在19世纪末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的发展.一般认为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专利是在意大利授予的.到1472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制度特点的专利法,但当时的专利法只是针对工业发明创造活动,与农业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无关.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但是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都是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外,理由是因为植物新品种具有其他客体不同的生物活性,不能像其他人造物品一样授予专利权.  相似文献   

10.
品种登录、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花卉园艺界的同行们经常会遇到三个概念的困扰,即到底什么是品种审定、品种登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表面上看起来,这三个概念似乎差别不大,事实上,它们在行政管理、法律规章和学术认可等方面的差异相当明显。  相似文献   

11.
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形成生产力,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12.
刘莉 《种子世界》2005,(10):8-9
目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适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文本(简称1978年公约)。与此同时,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适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简称1991年公约)。1991年公约在1978年公约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保护名录范围、农民特权、进出口权、实质性衍生品种(英文: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四大方面的修订,其中关于实质性衍生品种的规定内容最复杂、技术难度最大,直到目前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和加入1991年公约的国家热烈讨论和探索的焦点。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调整,  相似文献   

14.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在UPOV现有的65个成员国中,40个国家加入的是1991版本,包括中国、哥伦比亚、肯尼亚、厄瓜多尔、意大利等国家在内的24个国家加入1978版本,1个国家加入1961/1972版本。  相似文献   

1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侠礼  高宝香 《种子》2006,25(10):103-104
论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国内现状,国内与国际的差距;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成就和存在问题。对今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相似文献   

16.
统计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区)于1999-2018年通过审定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获得授权的水稻品种信息,主要分析水稻品种的时空分布、类型分布以及第一选育单位等情况。华南稻区1999-2018年通过审定水稻品次数占当年全国品次数的百分比总体平稳,年度占比平均值为23.3%,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分别为10%、6.4%、5%和1.8%;华南稻区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水稻品次数占全国的14.3%,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分别为4.6%、3.9%、5.0%和0.8%。常规稻占华南稻区审定水稻品种的19.1%,杂交稻占77.7%;获得授权水稻品种占比中,常规稻(含恢复系、保持系等杂交稻亲本)占45.6%,杂交稻占18.9%。三系杂交稻占审定水稻品种的64.8%,两系杂交稻占12.9%;获得授权的三系杂交稻占15.9%,两系杂交稻占3.0%。三系不育系占审定水稻品种的2.6%,两系不育系占0.5%;三系不育系占授权品种的18.5%,两系不育系占6.5%。通过审定水稻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为科研院所(含高校)为69.2%,种业公司为29.1%,政府机构为0.7%,个人为1.0%;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水稻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为科研院所(含高校)为68.1%,种业公司为19.4%,政府机构仅在2003年发生,个人为2.3%。以上数值均指不同年度占比汇总的20年平均值。华南稻区是全国水稻品种创新的重要区域,为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效的科技支撑。杂交水稻在华南稻区审定品种中占主导地位,三系法是近20年华南稻区最重要的水稻育种途径。华南稻区的水稻育种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2016年后种业公司作为华南稻区水稻审定品种选育单位的份额大幅上升;科研院所在华南稻区的水稻新品种保护工作中一直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7.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以管理种子市场的重要手段,《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范品种命名的基本制度。本文通过对品种名称的含义与构成,品种名称的获得与使用,品种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协调以及品种名称违法行为的救济等问题详细讨论,认为品种名称是国家用以指示相关品种质量和特性的强制性通用标志,相关申请人不能就品种名称获得任何单独的民事利益,只有根据国家要求强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不正当使用相关品种名称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本刊讯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最近受理了云南云科花卉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共同选育的‘红云天’、‘白云天’、‘云馨’等12个多头石竹属新品种和‘云紫云’、‘云紫鹃’两个单头石竹属新品种权保护申请。  相似文献   

19.
《种子世界》2011,(4):55-56
在全国广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之际,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联合召开了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共商品种权执法问题,共筑品种权保护屏障,共谋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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