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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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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2005年8月初,江苏南通市区一养猪大户的生猪部分发病,在兽医诊疗过程中发现,养猪户在未经当地兽医检疫的情况下,突然将壮猪全部出售,经调查了解,该批生猪被如皋市一生猪贩运户收购,销往南通市区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该兽医当即向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汇报,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派员前往该生猪定点屠宰场调查发现,如皋市生猪贩运户在8月2日、3日、6日分别有一车生猪进点屠宰,所有生猪耳标齐全,检疫证为通州市同一检疫员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鉴此,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认为是通州市动物检疫员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疫,代开检疫…  相似文献   

2.
1 案情2 0 0 3年 7月 7日 2 0时许 ,邕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本县中和乡动物产地检疫助检员的举报 :有一辆车牌为桂A×××的汽车在中和乡那黎村装运生猪 ,未经报检就运离中和乡前往蒲庙方向。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员前往查处。动物防疫监督员乘车追击 ,在省道邕横公路上将该车拦截。现场调查发现 ,该车装载生猪共 1 1头 ,是生猪经营商杨某在中和乡那黎村收购后 ,租用个体户叶某的汽车承运 ,打算运往县城屠宰 ,运费 1 0 0元。所运生猪未经检疫 ,没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 查处货主杨某及司机叶某不凭检疫证明托…  相似文献   

3.
1案情2009年8月5日下午五时左右金坛市110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金城镇方边村西的镇广公路旁有人收购装运病死猪。接报后,市公安局汇同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并及时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和调查,对运载车辆实施了暂扣,与此同时,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对病死猪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经清点,病死猪共142头。  相似文献   

4.
2004年6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某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举报该镇农贸市场有12位猪肉销售户销售17头未经检疫的猪肉.该区兽医卫生监督所遂决定立案,通过对12个猪肉销售户、该镇市场管理人员、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的调查,查明事实如下:6月10日凌晨3时许某负责的屠宰场,从安徽某县购进生猪48头,在未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检疫的情况下,强行宰杀17头,约重843.2公斤,批发给当地陈某等12位猪肉销售户,批发价每公斤13.4元,计11298元,至当地城管执法中队查获并报告当地兽医站时已基本销售完毕.  相似文献   

5.
安阳市位于河南省最北部,是养猪业较发达的地区。1965年首次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发现该病。从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动物检疫人员在定点屠宰厂对97.75万头生猪实施的检疫中,检出旋毛虫病猪137头,其中95%是在外地调入猪群中检出。2003年6月8日从一批16头来自我市本地某猪场的猪中检出旋毛虫5头。说明在我市个别猪场已有该病流行。对此,我们采取防检结合的综合措施,加强对旋毛虫病的控制。  相似文献   

6.
创新模式实现屠宰全程监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2008年10月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160万头生猪屠宰厂入驻济源,2009年8月5日建成投用,揭开了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大型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程监管的新篇章。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坚持"动物检疫与企业生产同步"的服务和执法理念,  相似文献   

7.
1案件发现和处理 2004年10月25日,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转来的一份动物检疫证明,经查《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是76900922,《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是54846501,出证动物检疫员是徐某某,出证日期是2004年10月16日。根据动物检疫证明支领审核登记册,查明这两种检疫证明是某县动物检疫站于2004年9月20日支领的,通过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存根核对,发现检疫证明上下联检疫动物(生猪)的数量不符,上联检疫数量是8头,下联检疫数量是26头,经进一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共使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本,其中有47张存在动物检疫数量不符;检疫证明一联共检疫生猪417头。二联检疫生猪1045头,相差628头。经调查核实动物检疫员徐某某承认了涂改动物检疫证明,造成上下联检疫数量不符,从中贪污检疫费违法事实。  相似文献   

8.
生猪屠宰企业作为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单位,在保障肉品供给,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2020年9月,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起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按照《动物防疫法》对C食品公司处以了6 450元罚款。本文对此类案件违法行为定性上存在的"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3种观点进行辨析,并从违法主体、货值金额方面的区别进行思考,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1案情2001年5月18日 ,江西省上高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墨山中心动物检疫站举报 :高安市独城镇生猪贩运户的车上猪头数目与检疫证明不符 ,有明显涂改痕迹。县畜牧水产局迅速派员现场查处。现场调查发现生猪贩运户胡某在高安市独城镇收购肥猪12头由司机宋某承运至江西省宜春市定点屠宰厂进行宰杀 ,收购猪货值7000余元 ,运费180元。当时 ,胡某出示了检疫证明及相关证件 ,但检疫证在签发日期一栏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 ,上高县动物防疫监督员当即对该检疫证收缴。经核查 ,胡某将检疫证明日期栏由“2001年1月18日改成2001年5月18日” ,涂改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10.
1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9日晚 ,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检查杏花岭区一大型肉食批发市场时 ,发现病猪肉。市监督所将病猪肉扣押后即通知清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经我所初步调查 ,了解到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19日下午屠宰检疫生猪时 ,个体户王某有一头猪判定为不合格 ,我所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办案人员首先召集驻屠宰厂有关检疫人员 ,对12月19日的屠宰检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王某于2002年12月19日在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宰杀生猪13头 ,其中1头经检疫为应销毁的不合格肉 ,检疫员在其胴体上盖了销毁章 ,并通知屠宰厂凉肉间保管。驻厂…  相似文献   

11.
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然而,仍然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逃税漏税,降低经营成本,对生猪进行私自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加大了市场管理难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12.
2017年3月2日,当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A省B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移交函,该移交函表明当涂县运往A省B县的1车160头生猪,是当涂县某镇官方兽医当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B县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中发现有3头生猪有肢蹄陈旧性裂痕症状,不得进入B县屠宰,致函当涂县动监所劝返该车生猪,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派官方兽医前往接收该车生猪,并进行核查处理。接到移交函后,当日委派2名官方兽医前往B县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办理相关手续,将该车生猪押回原地,进行相关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13.
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然而,仍然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逃税漏税,降低经营成本,对生猪进行私自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加大了市场管理难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14.
1 案例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办事处前珠村村民莫某2004年7月15日下午从他人处购得生猪25头,准备屠宰后销售给越溪、横泾的猪肉零售商.同日下午,苏州市吴中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对该批生猪进行了检测,其中6头生猪被检测出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属国家禁止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并作出了禁止销售该批生猪的处理决定.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批生猪送至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食品站委托屠宰,在未通知当地动物检疫员的情况下,并于次日凌晨将其中4头生猪屠宰后销售给横泾镇的5户猪肉零售商,得销售款3 038元.  相似文献   

15.
2005年5月16日,许昌县动物检疫站票证管理中心在对从其他县市调回的许昌县《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联票与回收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进行审核校对时,发现我县XX乡检疫人员李某出具的一份检疫证明与存根明显不相符:上下联笔迹不是同一人开写,而检疫员签名一栏都是检疫员李某的名字,畜主栏都是孙某的名字;上联数量为5头(生猪),下联为14头(生猪);上联签发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下联为2005年4月8日。县动物检疫站认为问题比较严重,遂递交县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理。1调查许昌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5月8日以“涉嫌转让检疫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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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生猪屠宰场入场口检查发现的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处以1 280元的罚款,并就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违法主体锁定、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处罚措施完善和创新检疫申报方式进行了思考,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入手提出了区分人员关系、锁定违法主体,多方搜集证据、定性违法行为,灵活应用责令改正、完善处罚措施的对策,实现了规范生猪运输管理,强化生猪检疫与生猪屠宰监管的有机衔接,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生猪屠宰监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2008年5月13日6时,景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景泰县黄河路农贸市场销售未经检疫的白条猪肉,景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景泰县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景泰县电视台立即赶赴农贸市场,当场收缴了刘某售肉大厅内白条猪肉23kg,并在与刘某的询问中得知,其猪是从距县城5km处的非法屠宰点屠宰的。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迅速赶赴非法屠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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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午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编号含义,就瞎编一个),蘸上食用苹果绿粉颜料后盖上的.随后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了制作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用的泡沫、铅丝及颜料粉,并同时查获冻猪皮8张、鲜猪皮1张、小肠1副及盖有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的猪肉一块(系试验用).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某为逃避检疫,蒙骗消费者,于1999年8月10日中午用泡沫、铅丝,仿制了一个全国统一的针刺式检疫验讫印章,在试验满意后,于1999年8月11日早上加盖在私屠滥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胴体上,冒充已经检疫猪肉上市销售.除此之外,单某还违反规定,私自屠宰生猪9头,其中7头未经检疫即予销售,销售收入28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照片以及实物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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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介绍   1999年 6月 20日,洛宁县检疫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但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 (1)查明徐某私自屠宰加工猪肉 1头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于 6月 20日在县城肉品市场销售,肉重 110斤,售价 3元 /斤。 (2)检查县定点屠宰检疫点补检记录,证明徐某未到该点补检。至此徐某经营无检疫证明肉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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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由 2000年1月8日9时,沂水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袁家庄乡兽医举报电话,称该乡生猪联系(经纪)人操纵东营某客户收购生猪逃避检疫。接到举报后,我所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到事发地点,迅速展开调查,发现经纪人张X于8日凌晨5时为东营客户在该乡两村共收购生猪26头,并从中收取经纪费156元,张向客户称“无需检疫,有事我承担”。7时许,客户将26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拖运出境。起初,张×态度蛮横、极不配合,后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及证据面前才承认上述事实。由于张×不知客户将生猪发往哪里,故对该车生猪无从处理。2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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