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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赵承)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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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饲料》2001,(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业牧发〔 2000〕 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38号令 )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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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2001,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 ,外经贸委 (厅、局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 ,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 )的管理 ,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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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外经贸委 (厅、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 )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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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3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现转载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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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2月30日以“农牧发[2000]21号”文件联合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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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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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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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农业部于3月1日发出通知,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通知指出: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并且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农业部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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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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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医发[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下达2006年度15801批次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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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下达2006年度15801批次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其中,畜禽等产品10366批,水产品5435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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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下达2006年度15801批次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其中,畜禽等产品10366批,水产品5435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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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 2 0 0 1年 7月 3日发布农牧发 [2 0 0 1 ]2 0号《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 [2 0 0 1 ]2 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牧、农业 )厅 (局、办 )、饲料工作 (工业 )办公室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 ,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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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6,(7):3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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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农业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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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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