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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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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供电企业在相互类似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却往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体现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责任主体的认定建立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相反,归责原则也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1.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  相似文献   

2.
1人身触电伤亡案件判定的特点1.1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1.2赔偿标准不一,但高额赔偿比例较大。同样是人身伤残,有的仅赔几千元,而多者则高达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1.3由于法院对电力高度危险作业的理解不一,有的判决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判决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判定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居多。1.4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不一致,有的依据《民法通则》,有的依据电力法律、法规,但以《民法通则》为主。对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普通法应服从于专业法。但电力法律、法规由于立法…  相似文献   

3.
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比很小,但影响大、范围广,社会舆论一边倒,多数人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供电企业的责任。法院审判及司法调解人员也会迫于舆论压力,从同情弱者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判决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了事。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4.
笔者担任山东省平度市电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已12年之久,成功地处理了各类人畜触电事故。现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法律规定,就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谈点意见,供参考。1 当前对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几种观点 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在对待和处理触电事故时,由于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少人持有错误观点和认识。 第一种,认为电是由供电企业输送的,电费是电业公司收的,电业公司是受益者,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当然应该由电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村电工是管…  相似文献   

5.
李桂星 《农村电工》2006,14(11):17-18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日渐增多。作为供电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成为维护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6.
李文 《农电管理》2011,(3):39-40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伤害案件日渐增多。一些人身触电案件发生后,有些责任在法律上界定不清,分歧较大,给法院的正确判决、调解造成很大困难。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回顾受害人王某为一幼儿园外墙绘画时,在搭建施工脚手架过程中,手持的钢管不慎触及距墙2.3m的10kV配电变压器触电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产权所有人供电企业对这起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了60%的"补偿责任",而作为具有明显过失的受害人王某却无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的彩绘公司虽为王某与他人合资,但责任主体并非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作为供电企业,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并利用归责原则和免责条款等重要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随着电力在农村的普及,电力给农村带来光明和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由此产生的电力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对待和处理农村触电事故时,由于不少人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致使出现了一些错误观点和认识。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情况,提出肤浅见解和大家一起探讨。 误区之一:供电企业是低压设施的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低压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供电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昭文  昭文 《农电管理》2003,(6):9-10
当前,整个农村供电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原属乡(镇)领导的电管站及电工,都已统一归属县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管理,原由村委会筹建的变电站设施及低压线路等,也相应划归供电所维护管理。在新的体制下,目前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触电事件,出现了许多过去未发生的情况:原来在产权属于村委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件,其责任属村委会;现在,维护管理权已转给了供电所,而有的尚未正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发生触电事件要归责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话,就将发生界定不清的问题。下面,拟结合几年来触电事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回眸分析,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如何依据法律,明析归责,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触电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和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受历史原因、传统观念等影响,触电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在谁,设备归谁,公众一般认为供电企业就是第一责任人,就应该赔偿,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形象。为进一步防范触电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深入分析了触电事故发生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李文 《农村电工》2011,19(4):14-15
人身触电案件发生后,有些责任在法律上界定不清,分歧较大,给法院的正确判决、调解造成很大困难,往往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差别较大。笔者从事人身触电案件处理工作多年,现结合有关法律和工作实践,浅析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供同仁们商榷,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1作业人与产权人问题  相似文献   

13.
农机事故调解是处理农机事故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解既不同于当事方的自行协商 ,也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调解工作既要体现国家政策 ,又要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监理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损害补偿纠纷实施调解 ,必须掌握政策 ,坚持原则。1.坚持“以责论处 ,按责分摊”的原则 当事各方承担的经济赔偿比例应与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相符。2 .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 农机事故造成机具、物品损坏的 ,凡能修复且具有修复价值的 ,都应就近修复。3.坚持折价补偿的原则 农机事故造成机具、物品损坏 ,使之失去修理价值或不能修复的 …  相似文献   

14.
原能源部1992年11月5日发布、199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是国家的行业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规章,它规范了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对于搞好农村安全用电起了积极地作用。由于它属法规范畴,一旦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就拿该《规程》作为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该《规程》有些规定不够严谨,如农村用电设施的产权关系不清,乡村电工的职责不当,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妥,处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组织不明,《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全等等。由于存在这些缺陷,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民事责任时,该《规程》往往成了乡(镇)农电站、甚至县供电局头上的紧箍咒,判乡(镇)农电站、供电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使供电部门的声誉、形象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该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5.
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电力资产由农村集体所有转移到供电企业所有,并由供电企业对农村电网进行维护和管理,特别是实行“四到户”管理以后,农村电网的维护范围由原来的高压供电延伸到低压供电网。管理与维护的范围扩大了,难度增加了,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供电企业如果对农村电网运行维护管理不当造成触电事故或电气设备烧毁事故,供电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分清责任范围的界定点,对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正近年来,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公众生命安全。在全国,每年农村低压意外触电事故时有发生,死亡不在少数,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供电企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一头连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保障涉电人身安全、防范人身触电事故是供电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1常见农村低压触电事故现象(1)0.4kV导线陈旧老化、线径小、无钢芯、档距长  相似文献   

17.
王竹章 《农村电工》2007,15(5):18-18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黔江区濯水镇"7.17"触电事故进行终审,原判要承担75%赔偿责任的黔江供电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8万余元的赔偿金全部由已故的线路产权人罗某的3名财产继承人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18.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在农机事故处理中,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准确确定赔偿责任和有效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因果归责原则和责任推定原则,现分别浅述如下。1.因果归责原则所谓因果归责...  相似文献   

19.
杨勇 《农电管理》2015,(3):49-50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加快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加之部分开发商、务工人员对高压电危险性和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的匮乏,个别地区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只升不降的态势。但凡发生人身触电损害纠纷,供电企业往往成为被诉主体。在公众、政府甚至不少司法机关,都存在着以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来达到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但是否所有的触电事件都应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下面这个案例给我们很好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正>2016年4月,张某在帮助邻居更换家用线路时,不幸发生触电事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县供电公司及县公安局派人到现场查明:电表箱漏电,电表箱内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受害人亲属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的提供者及管理者,应该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进行督促、监管,该触电设备虽不是供电公司的产权,但供电公司应该为用户或督促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从而最大限度防范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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